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永川区凤凰湖产业园莲花路南段道路(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日期:2024-04-16

渝初设永〔2024〕8号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永川区凤凰湖产业园莲花路南段道路(一期)工程

初步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批永川区凤凰湖产业园白鹤路道路工程初步设计的申请和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永川区凤凰湖产业园莲花路南段道路(一期)工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风龙大道南侧,戴家河北侧。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道路全长236m,标准路幅宽度24m,双向四车道。主要内容包括路面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工程,照明工程,人行道(绿化)布置工程,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通道工程等。

二、审查意见

1.在设计依据中应补充《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2019版)》等现行地方要求。

2.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并不得采用住建部、重庆市城乡建委要求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

三、其它

1.初步设计批复须结合我委审核通过的初设图方可生效。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须按程序报我委重新审批。

2.批复下达后六个月内须将施工图设计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我委备案,逾期未报且又未向我委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批复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此复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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