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78467066P/2021-0001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临江镇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78467066P/2021-00013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临江镇 |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有效性: |
永川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
第一条为确保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川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农委发〔2018〕55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区农业农村委督促指导全区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作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区域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三条在本区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规程开展核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受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购置的农机具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条购机者、销售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
第八条受理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有两名核验人员参加。
第九条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机者购置的农机具;
(三)正规购机发票。
第十条核验工作应按照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购置的农机具、购机发票等在核验时合规、完整;
(二)购置的农机具完好、铭牌合规,购机者姓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一致;
(三)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认无误,并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受理部门及时归档:
(一)核验清单;
(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