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4-11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按照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我市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在执行中央和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对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下列人员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1.对65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员,从年满65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老年参保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2019年12月31日前,已满65周岁的人员从2020年1月起执行;已满70周岁的人员仍按原高龄补贴标准执行。

2.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而当年未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其补缴的年限不计算加发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3.对独生子女父母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保障标准调整,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缴费档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随全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从2020年1月1日起,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十三档160元。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而当年未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其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水平随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六、资金负担分摊机制

对增加的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中青年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和老年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由市级财政和区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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