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日期:2024-04-28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6)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时,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

遭受自然灾害达到区级及以上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镇街向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内容要求如下:1.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镇街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2.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户数和间数、重建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修复户数和间数、本镇街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3.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镇街安排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4.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镇街安排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镇街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上述申请文件中,各镇街应如实上报本级灾害损失情况、需救助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已安排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等相关信息。

三、救助标准及时限

(一)灾害应急救助,标准: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四)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五)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各镇街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细化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情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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