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建管委各分局职能职责
一、规划分局
1、负责办理建设单位项目立项。
2、审批、代发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其附件(建设项目设计要求通知书、规划红线图)由市规划局在开发区承诺的办件时限内,核定并加盖有效印章后交开发区规划分局代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查由开发区规划分局会同市环保局进行。
3、负责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会同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初步设计进行初步审查,市规划局负责形成局面审查意见,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实施。
4、开发区规划分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纪要,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
5、各建设项目的放线工作由开发区规划分局办理,市规划局负责验线工作。各单体建筑外装饰色彩、材质由市规划局牵头把关,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共同管理。
6、审核代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上各证由开发区规划分局定期凭各类证件发放备案登记向市计经委、市规划局领取,根据各项规划建设的具体情况负责发放。
7、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共同负责辖区内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现场管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查处,开发区规划分局予以配合。
8、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暂由中山路办事处按目前运行的村镇建设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市规划局应根据开发区建设的需要,对所涉及村社的村镇建设适时进行严格控制和规划新村居民点,以免增加今后城市建设投入。
9、市规划局应加强对开发区规划分局的业务指导,有关文件应转发,并组织其参加相关培训。
二、国土房管分局
1、负责统一办理辖区内土地的征用、拆迁及安置、整治、储备及划拨、出让等。
2、负责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需上报重庆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国房局办理)。
3、负责办理辖区内建设用地件,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备齐土地出让合同基础资料,送市国房局签字盖章;开发区国房分局负责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4、协助市国房局对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处。
5、开发区国房分局向市国房局领取盖有效印章的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单独编号,按规定发放,房地籍资料由开发区国房分局按有关要求整理,每半年向市国房局移交归档。
6、开发区国房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地产的第一次交易,其余仍由市国房局负责办理。
7、辖区内房地产的测量由市国房局办理,开发区国房分局参加,并按50%收取相关费用。
8、开发区负责收取辖区内办理国土、房产系统管理所涉业务的相关费用。
9、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0、市国房局应加强对开发区国房分局的业务指导,有关文件应转发,并组织其参加相关培训。
三、建设管理分局
1、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业主单位牵头组织,开发区建管分局配合市招投标办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中标通知书》由业主单位核发。
2、负责组织审图所对开发区辖区内项目施工图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批复。
3、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报建手续,有关资料及时抄送市建委备案。
4、辖区内建设工程的质监工作由市建筑工程质监站在开发区设立分站,办理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质监手续。
5、由开发区管委会对城市中央片区约6平方公里做一个总体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保护的限制条件和有关要求,报环保部门审批后执行。符合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其中非工业建设项目不作环境影响评价(特殊项目除外)。
6、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的审批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每周由开发区建管分局派专人递交有关环保手续资料,市环保局确定审查意见,并行文批复办理相关证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且必须通过开发区管委会与市环保局共同验收,达到环保“三同时”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审核并代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资料及时抄送市建委备案,协调办理消防手续。
8、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由市建委进行管理,开发区建管分局配合,定期加强施工工地的监督和管理。
9、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违法建设的查处以市建委监察大队为主,开发区建管分局密切配合。
10、辖区内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开发区建管分局及相关部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代市建委核发《建设工程备案登记许可证》。
11、开发区成立建设工程档案馆,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12、辖区内的环保执法由开发区建管分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市环保局派驻执法分队专门负责开发区内的环保执法工作,开发区建管分局密切配合。
13、市建委、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开发区建管分局的业务指导,有关文件应转发,并组织其参加相关培训。
四、市政管理分局
1、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城市道路接沟许可证》的办理,核发《城市道路接沟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负责辖区内户外城市广告统一规划,办理户外广告的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3、负责审批辖区内临时占用道路、挖掘的审批手续。
4、负责审批辖区内张挂、张贴标语宣传品审批手续。
5、负责审批、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
6、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城北路、渝西大道东段除外)。
7、负责辖区内的绿化总体规划,并对已建好的绿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依法查处损毁园林比如化的案件。
8、开发区与城区的地下管线(含接沟)方案由开发区市政分局与市政局共同确定。
9、开发区市政分局应把涉及市政设施(含地下管网)的档案资料印交市政局。
10、辖区内城市执法管理由开发区与市政管理局共同负责。由承担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市政管理局委托,负责日常的执法监察,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诉讼由市政局负责应诉,开发区承担由于执法造成的一切责任。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款由开发区全额收缴,并返还给市政管理局。
11、市政局应加强对开发区市政分局的业务指导,有关文件应转发,并组织其参加相关培训。
五、财政分局
1、负责拟定开发区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制度,负责预算内外资金总指标,测算综合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拟定预算的原则和措施,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2、做好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负责财政资金调度,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拨款和结算工作。
3、设立税费征收大厅,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和零散税收代扣税的征收,负责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和规费等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
4、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为开发区建设筹措资金。
5、负责开发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及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管理和监督采购工作。
6、负责开发区债务的管理和投资公司清偿工作。
7、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会计电算化教育和会计法规的宣传以及会计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保证财政政策、法律、法令和制度的贯彻实施。
8、协调国税、地税等部门组织财政收入,协调和完善协税、护税组织,负责税收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9、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对开发区财政分局的业务指导,有关文件应转发,并组织其参加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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