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4

《重庆市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我区修订印发了《重庆市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611月印发的《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16169)同时废止。为了更好的让各部门充分了解掌握此次修订预案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新修订预案的情况解读如下:

、修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201611月,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69号),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五年修订一次。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的通知》(渝环办〔202145号)、《关于印发<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170号)要求,区生态环境局代区政府修订了《重庆市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此次《预案》的修订,既是按相关要求做的规定动作,也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修订目的

此次修订预案工作是为了有效应对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

三、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黔江区等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等相关文件。

四、修订过程

20218月,区生态环境局开始部署《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要求,先后多次咨询了有关应急预案专家,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重庆永川海事处、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能源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纪委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新城建管委、23个镇街、3个产业促进中心、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重庆永川燃气公司等53个单位及部门征求对《预案》的修改意见,按照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2111月,《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核,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于202112月最终形成《预案》。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永川境外区域发生其他事件影响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对工作。

六、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编制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新增及废止,本次修订删除了2016年版本中废除及无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新增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修改后,编制依据函盖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及重庆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及重庆突发环境事件、国家及重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情况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黔江区等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1566号)相关文件,全区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2个,相比2016年版本减少了32个。

(三)优化应急预案结构。结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相关文件要求,此次修订对预案章节内容进行优化,将指挥机构及职责、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等以附件形式体现,使文本内容更加连贯。

(四)调整事件分级内容。参照《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结合永川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进行事件分级。

(五)细化预防预警内容。此次修订结合实际对预防预警内容进行了细化,确保紧急状态下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操作性更强。

(六)完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细化应急指挥部组成,同时将应急指挥部单位及联系方式调整至附件中,将原现场应急指挥部内容调整为应急指挥部内容。同时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及应急管理措施具体要求,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进行完善,明确饮用水源应急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七)整合环境应急资源。对永川区现有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以表格形式汇总。

(八)完善应急处置方案。结合专家及相关应急人员意见,开展科学分析和论证,制定出严密、统一、完整的应急处置方案,具有实用性,便于操作,起到准确、迅速控制事故的作用。

(九)完善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演练实战经验,完善应急响应程序。为永川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提供支撑,确保紧急状态下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更新并补充了相关图件。

七、重点内容

《预案》共七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附件附图。

八、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16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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