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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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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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015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场(小区)

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09〕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场(小区)

备案程序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小区)的生产行为和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实施细则》。

一、申报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的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请备案。

二、申报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

1、畜禽养殖场备案应当达到的养殖规模: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养蜂场常年饲养30箱以上。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同类畜禽标准执行。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应当达到的养殖规模: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00只以上。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同类畜禽标准执行。

(二)场址不属于禁养、限养区域范围。

(三)有《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四)有镇街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挂牌联系,为其技术指导。

(五)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六)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格式见附表2),种畜禽养殖场(小区)还应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格式见附表3),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如下: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三、申请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养殖档案,到区农业委员会(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永川区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

(二)区农业委员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全区统一编号的畜禽养殖代码(代码按《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规定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到区农业委员会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畜牧兽医站具体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农业委员会注销其畜禽养殖代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对应当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畜禽标识。

(三)区农业委员会应将全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市农业委员会报告。

(四)对申报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违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img height="2" "="" uploadpic="" v:shapes="Line_x0020_4" width="588">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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