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永川府办发〔2020〕81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要求

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管理措施

(一)严把准入关口

1.依法审批登记。区教委严格按照《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成立由相关科室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批小组,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开展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区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区教委批准;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相关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咨询类公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体育俱乐部、文化书画院、国学院(班)等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智力开发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2.明确设置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位于同一楼层,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居民住宅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场地装修改造工程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须到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消防验收。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安全防范和食品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校外培训机构应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规范办学行为

1.规范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报区教委备案。区教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幼小衔接”等“小学化”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教材(含教学软件、APP等),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2.规范师资聘用。区教委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3.规范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退费事宜。

4.规范招生行为。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

5.规范教学行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严禁超课程标准、超课程进度进行教学或命题考试。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三)强化监督管理

1.明晰监管职责。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区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和镇街共同监管。明确职责如下:

区教委负责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规范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查处培训机构超纲、超前教学行为,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违纪违规参与校外培训行为。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处罚工作;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文化培训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游泳和健身培训机构审批,做好游泳和健身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文化培训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未取得批准就开展相关业务等行为,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人员和周边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私自在居民住宅违规组织教育培训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培训之名实施诈骗、组织培训贷、恶意转移或抽逃培训经费等违法行为。

区税务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纳税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租赁、出售、消防等相关监管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区网信办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各镇街负责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信息收集、维稳善后等相关工作,协助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审批、登记、监管、执法等工作。

2.严格年检年报。区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相关结果及时对社会公示。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实施信用监管。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快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依法采集、使用、共享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加强信用监管,增强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率。校外培训机构应该诚信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区教委牵头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学生家长科学认识中小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自律。

(二)完善长效机制

完善永川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召集,各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成立永川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检查指导组,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任组长单位,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为成员单位,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每年不少于2次,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整改销号。完善镇街社区开展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底、信息收集、维稳善后等相关工作,协助区级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监管、执法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和回应举报和投诉,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抽查力度。

(三)加强督导督查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镇街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督导督查,对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严肃追责。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规文〔2020〕012-区府办008)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发布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