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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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区级粮食储备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5〕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责任,推进区域性应急中心建设,增强区政府粮食调控应急能力,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新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3号)精神,确定2015-2016年完成21000吨区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段完成储备任务

2015年,完成区级粮食储备稻谷5500吨、小麦3000吨;2016年,完成新增区级粮食储备稻谷9000吨、小麦3500吨,分两年完成21000吨区级粮食储备任务。

二、粮食代储企业确定

委托具有储备粮代储资格的重粮集团永川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永川直属库为我区储备粮代储企业。

三、粮食储备费用结算

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参照重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在不高于区县委托重庆市统一储备费用的前提下,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储备粮实际在库时间与承储企业据实结算;仓房建设及维修(护)由承储企业负责。

四、管理部门职责

区商务局负责储备粮各项管理业务的指导,区财政局负责管理费用筹集、拨付与管理,永川农发行负责提供储备粮信贷资金并参与管理。

五、保障措施

1.支持粮库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以国家加大粮食仓储建设为契机,积极向上争取建仓计划;二是加快推进卫星湖粮食物流园建设;三是支持企业以闲置土地变现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2.抓好粮食收购入库和适时轮换。支持承储企业在当地开展订单收购,完善稳定粮食购销网络,保证收得进轮得出,为区级储备收购、轮换提供保障。

3.强化储备粮监管。有关部门要按储备粮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充分发挥好区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保障应急作用。

 

附件:永川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附件

永川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永川区级储备粮是区政府调控市场和应急保供的重要物资。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质量良好,库点布局及品种结构合理,调控有力,真正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根据《重庆市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26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级储备粮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永川区人民政府,区级储备粮的规模由永川区人民政府确定,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

(二)区商务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统筹安排以及各项业务指导。会同区财政局、永川农发行规划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区级储备粮轮换方案,监督和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确保粮食的安全。

(三)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筹集和拨付,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区商务局和永川农发行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永川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提供区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信贷资金实施监管。

(五)符合承储条件并获得委托承储资格的粮食企业,负责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并接受区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永川区粮油质量检验站承担储备粮收购及轮换入库的质量检验工作。

二、区级储备粮承储管理

(一)区级储备粮存储点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有利轮换、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规划,仓房条件要符合储粮技术规范。

(二)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实物台帐、财务、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月按时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永川农发行报送相关报表,实行规范管理。

(三)承储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储粮,积极运用先进的科学储粮技术,对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

(四)严格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经区商委、财政局、永川农发行共同研究确定,区商务局根据三家共同研究的意见,开具“出入库通知书”到承储企业实施;承储企业将出入库情况上报区商务局、财政局、永川农发行。

三、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要按照推陈储新、调控市场、降低费用的原则组织实施。轮换购销活动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或公共交易平台公开竞买竞卖,储备粮轮换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按区级储备库存总量20-40%的比例分批安排。轮换期间,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轮空期不超过4个月。轮入的粮食应当是当年收购的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宜存粮食。

四、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由管理费用和利息组成,管理费用包括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新增粮食入库费用、收购补贴、检验费用等,具体标准参照重庆市储备补贴标准,总费用不得高于其他区县委托市储备公司储存的费用标准。

五、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及资金安排

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参照《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1]674号)执行,各承储企业要专账核算、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区级储备粮;根据粮食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代储企业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企业内部业务管理制度报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备案。区财政根据实际储备粮情况每年预算区储备粮财政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由代储企业按季度申请,区商务局根据管理费用及区储备粮信贷资金利息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定拨付补贴。

六、区级储备粮的贷款管理

区级储备粮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永川农发行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承储企业在储备粮的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管理权限,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承储资格,并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参照重庆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于2015年7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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