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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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安全监管

责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吊水洞煤矿“12·4”重大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强化我区属地监管责任,切实推动煤矿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补短板、堵漏洞、抓重点、治弱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渝府办〔2020〕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高品质生活示范区”一大目标,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要节点、主城区都市区战略支点”两大定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以遏制煤矿安全事故为核心目标,进一步强化落实属地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二、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一)建立党政领导联系煤矿制度。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管负责人每季度到煤矿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至少1次。根据《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领导联系煤矿工作制度的通知》(永川委办〔2020〕42号)文件要求,相关区领导统筹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有关镇街、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煤矿领域在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二)落实部门监管属事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区能源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等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必须对辖区市属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坚决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属事责任。

(三)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加强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制定并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煤矿退出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向本辖区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强化驻矿盯守。

(四)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管负责人每季度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区能源局和产煤镇街每季度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为目标,以解决辖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灾害严重煤矿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生产系统复杂、采掘工艺落后、瓦斯超限频繁、打非治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等突出、共性、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关停不符合技术、环保、生态修复“三个标准”的煤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精准施策。

(六)落实关停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已申请关闭退出或政府已做出关闭退出决定的煤矿,由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镇街督促煤矿按照“一矿一方案”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井筒封闭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开展联合审查,明确煤矿井筒封闭范围、关闭退出时限;严禁违规设置关闭“过渡期”“回撤期”,严禁煤矿将设备设施撤除作业外包。对停产矿井,由区能源局和各镇街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渝府办〔2018〕1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关停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紧急通知》(渝安办〔2020〕12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区能源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及相关镇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禁止无关人员入井、禁止采掘活动、禁止使用(供应)火工品、限制(停止)供电等“三禁一限”有效监管措施,坚决督促煤矿关停到位。

(七)落实已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有关镇街是本辖区已关闭煤矿监管的责任主体;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是煤炭资源监管的部门责任主体,负责依法打击已关闭煤矿非法开采,防止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并负责督促、指导已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工作;区公安局要对私自开启封闭井口、非法利用封闭井口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关镇街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已关闭煤矿的封闭井口位置,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明确牵头领导和监管责任人,落实“一对一”监管,组织开展定期巡查。监管人员因工作调整,应及时变更充实,确保监管工作不断档、不缺位,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要充分调动村(社区)监管力量,落实相关村(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参与实施关闭煤矿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居民的政策宣传力度,设立关闭煤矿监管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在镇街所辖区域内发现有私挖滥采煤炭资源、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镇街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八)强化工作保障。区能源局和各镇街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保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部门责任

(九)坚持“三个必须”原则。区能源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等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十)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全市煤矿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区能源局对乡镇煤矿企业的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按照执法计划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全力配合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督导、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等执法活动。

(十一)落实驻矿安监员制度。由区能源局向每个市属国有煤矿派驻2人,向每个乡镇煤矿派驻1人;镇街向每个乡镇煤矿派驻2人。驻矿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并由区能源局统一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确保“驻守在煤矿、工作在现场”,发挥盯防作用。

(十二)部门负责人带头检查。由区能源局健全完善分片包干监管责任制,班子成员实行分片联系指导。区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到煤矿检查每月至少5次,分管负责人每月到煤矿检查指导次数每月至少8次。

(十三)加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由区能源局建立完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制度。由区能源局牵头,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收集1次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防控工作情况,并对风险进行分析研判。

(十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由区能源局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和核销。区能源局每季度将全区煤矿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十五)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区能源局要采取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以加强对煤矿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为重点,检 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倒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通过查事警人,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坚持“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闭环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强化部门联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矿山安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齐抓共管。通过定期组织召开煤矿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保障煤矿安全监管信息互通,及时通报各部门煤矿属事监管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控。

(十七)实行激励约束。由区能源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和线人制度,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瞒报行为。关停煤矿的情况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鼓励煤矿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十八)加强应急管理。区应急局要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专业化、实战化,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准备,提升矿山救护培训、联合训练和抢险救援水平。加强灾害性天气、重大险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严格执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科学应对事故险情。

(十九)强化煤矿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加大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打击力度,严格重大险情责任追究。坚持“三责同追”,落实行政与刑事处罚衔接制度,严格事故经济、纪律、刑事责任追究,严厉追责问责。对发生死亡事故和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煤矿,开展专题警示约谈。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上报要求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

四、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二十)加强监管责任落实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每年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进行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考核。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二十一)加强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考核。由区能源局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对煤矿企业、每个季度对煤矿落实主体责任进行督查、考核,建立煤矿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个人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将检查情况与安全资格挂钩,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 禁入。

五、严格问责追责

(二十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督查督办、 警示约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等方式,对安全事故频发的部门和镇街主要负责人督办函询,对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部门和镇街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称职以及明显失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二十三)实施监管执法效能督查。区安委会办公室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考核中,发现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和镇街不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问题不处理、督促整改不到位等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级部门和镇街派驻驻矿人员一览表

附件

区级部门和镇街派驻驻矿人员一览表

序号

煤矿名称

驻矿安监员

1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心桥煤矿

区能源局派驻:宋孝光

2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韦家沟煤矿

区能源局派驻:周存强、龚海林

3

重庆市永川区协合煤业有限公司

区能源局派驻:杨小涛镇街派驻:力、黎朝洪

4

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区能源局派驻:吴洪武   镇街派驻:张福亮、李明国

5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区能源局派驻:尹全学镇街派驻:凌上斌、刘光蛟

6

重庆市永川区石马门煤业有限公司

区能源局派驻:郭元真镇街派驻:文、曾维波

7

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

区能源局派驻:代纪元镇街派驻:廖永康、杨昌银

8

重庆市永川区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

区能源局派驻:龙衣辉王世峰   镇街派驻:胡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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