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321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1〕13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321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1〕13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永川府办发〔2021〕13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4

(一)编制目的 4

(二)编制依据 4

(三)适用范围 5

(四)工作原则 5

(五)事件分级 5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7

(一)应急指挥部 7

(二)现场指挥部 8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8

  (一)预防 8

(二)预警 9

(三)信息报告 11

四、应急响应 13

(一)响应分级 13

(二)响应措施 13

(三)响应终止 16

五、善后工作 16

(一)损害评估 16

(二)事件调查 17

(三)善后处置 17

六、应急保障 17

(一)应急组织和队伍保障 17

(二)物资、装备及资金保障 17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18

(四)技术保障 18

    (五)制度保障 18

(六)责任追究 18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9

(一)宣传 19

(二)培训 19

(三)演练 19

八、附则 19

(一)预案管理 19

(二)预案解释 19

(三)预案实施时间 19

附件:1.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21

2.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体系26

3.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27

4.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及单位通讯录28

5.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镇街通讯录30

6.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应急救援物资一览表31

7.永川区地理位置地图35

8.应急物资分布图36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

11.《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12.《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0月1日);

1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3月29日);

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7.《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19.《关于公布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与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永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以及重庆市永川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永川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另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五)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需要增减)的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指示,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等,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二)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重庆永川海事处、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能源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纪委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新城建管委、23个镇街、3个产业促进中心、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重庆永川燃气公司等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防

1.各镇街、产业促进中心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2.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交通运输事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应急、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按规定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指挥部有权依据事态发展状况进行预警级别的调整。

对特殊的事件,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件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预警发布。对于蓝色或者黄色的预警信息,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行政区域,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对于橙色或红色的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向市政府上报,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区生态环境局等环境监测部门做好针对性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预警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

1.报送途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事发地镇街、区政府(区政府值班室电话:023-49823333)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办公室电话:023-49584710)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初判结果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地镇街及产业促进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报核实后1小时内电话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在接报后按程序向区领导报告。

初判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地镇街及产业促进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报核实后30分钟内电话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在事发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按程序向区领导报告。

2.报告内容。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信息续报。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个等级,事故处理采取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初判结果为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涉事单位、事发地镇街及产业促进中心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的开展应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

初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指导,指挥部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1.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知情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物质,严防造成环境污染。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由公安分局配合相关部门、事发镇街、企事业单位设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事发地镇街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现场处置

(1)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情况严重时,要求事发地周边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方式,降低环境污染负荷。

(2)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组职责分工,由各牵头部门单位督促涉事单位进行事故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涉事单位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如遇事态不明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组职责分工,由相关牵头单位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医学救援。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立即进行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区委宣传部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区公安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事发地街镇和产业促进中心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响应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隐患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镇街、产业促进中心牵头,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故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善后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二)事件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事故调查责任部门或区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工作方案,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组织和队伍保障

各镇街、产业促进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社会化救援机制。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物资、装备及资金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做好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区财政局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的经费。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等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等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指挥部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使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五)制度保障

区级各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定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加强各部门信息交互。

(六)责任追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急处置不力或造成后果的,进行问责。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提高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部门应急联动、公众自我防范的意识。

(二)培训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特别是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三)演练

有关单位要定期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联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16〕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

      2.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体系

      3.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4.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及单位通讯录

      5.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镇街通讯录

      6.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应急救援物资一览表

      7.永川区地理位置地图

      8.应急物资分布图


附件1

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传达指挥部指令;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三、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以及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做好污染态势的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明因素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四、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全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调拨救灾物资。

五、区水利局:配合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农村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六、区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有毒有害物品车辆运输中发生的泄漏、遗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区交通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八、重庆永川海事处:负责长江水域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九、区商务委:督促加油站、加气站、油库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十、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及单位开展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提出污染水源水质能否饮用的建议,做好饮用水监测预警。

十一、区农业农村委:指导、协调、组织因渔业水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十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置设施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十四、区林业局: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区能源局:负责长输油气管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

十六、区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本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十七、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现场污染源稀释、堵漏、倒罐等抢险救援应急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十八、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事件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十九、区人武部:协调驻永部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

二十、区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职能职责的情况。

二十一、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积极配合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争取上级应急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二、区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国防工业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二十四、区财政局: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的经费。

二十五、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六、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二十七、重庆永川燃气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二十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十九、新城建管委、各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协调、督促所属责任单位控制污染源头,协助、配合各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传达预警信息;开展事件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镇街通报污染扩散情况。

附件2

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体系


附件3

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擅长领域

1

周富春

教授

重庆交通大学

水源地、排污口、黑臭水体、工业园区、高架源、餐饮油烟、土壤修复、固废处置、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应急处置、环评

2

罗荣莉

高级工程师

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

风评、排查、鉴定、化工工程设计

3

庞家胜

高级工程师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风评、预案、处置、排查、水

4

王里奥

教授

重庆大学

风评、演练、预案、处置、鉴定水

5

李吉春

高级工程师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污染治理、环境技术与评估

6

胡艳

教授级高工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风评、演练、预案、处置、水

7

林晓毅

化工高级工程师

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风评、预案、排查、鉴定、处置、水

8

张样盛

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风评、预案、处置、水

9

谭东

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VOCs、高架源、餐饮油烟、工业噪声、环境监测、应急处置

10

李静

教授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水源地、城镇污水、排污口、黑臭水体、工业园区、VOCs、高架源、餐饮油烟、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土壤修复、危废鉴定、固废处置、地下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农业面源、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环评、建设项目、重金属、化工行业、危化处置

附件4

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及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023-49823333(24小时值班电话)

2

区委宣传部

023-49818866(24小时值班电话)

3

区生态环境局

023-49584710(应急办公室电话)

4

区应急管理局

023-49862275(白天值班电话)

023-61133000(晚上值班电话)

5

区水利局

023-49864171(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63319(晚上值班电话)

6

区公安局

023-49577060(白天值班电话)

023-49577110(晚上值班电话)

7

区交通局

023-49802924(24小时值班电话)

8

重庆永川海事处

023-49602676(24小时值班电话)

9

区商务委

023-49820061(24小时值班电话)

10

区卫生健康委

023-49822982(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22963(晚上值班电话)

11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862926(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64986(晚上值班电话)

12

区城市管理局

023-85370101(24小时值班电话)

13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49860096(24小时值班电话)

14

区林业局

023-61192320(24小时值班电话)

15

区能源局

023-49828702(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26560(晚上值班电话)

16

区气象局

023-49810033(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10011(晚上值班电话)

17

区消防救援支队

023-61167559(24小时值班电话)

18

区市场监管局

023-49876274(24小时值班电话)

19

区人武部

023-87164300(24小时值班电话)

20

区纪委监委

023-49812281(24小时值班电话)

21

区经济信息委

023-49828711(24小时值班电话)

22

区发展改革委

023-49821385(24小时值班电话)

23

区民政局

023-49825088(24小时值班电话)

24

区财政局

023-49895818(24小时值班电话)

25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49822494(24小时值班电话)

26

新城建管委

023-49826838(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28092(晚上值班电话)

27

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023-49447212(24小时值班电话)

28

重庆永川燃气公司

023-49886110(24小时值班电话)

29

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

023-49581000(白天值班电话)

023-49404099(晚上值班电话)

30

三教产业促进中心

023-49659808(24小时值班电话)

31

港桥产业促进中心

023-49503988(24小时值班电话)

附件5

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镇街通讯录

序号

镇街

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1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023-61191886(白天值班电话)

023-61191877(晚上值班电话)

2

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023-49862041

3

卫星湖街道办事处

023-49681080

4

大安街道办事处

023-49401013

5

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023-49833592

6

陈食街道办事处

023-49832510

7

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

023-49891115

8

来苏镇

023-49661029

9

何埂镇

023-49501013

10

仙龙镇

023-49561016

11

板桥镇

023-49358305

12

红炉镇

023-61163000

13

吉安镇

023-49568117

14

三教镇

023-49351002

15

双石镇

023-49301026

16

五间镇

023-49586007

17

朱沱镇

023-49601001

18

永荣镇

023-49330166

19

宝峰镇

023-49660005

20

临江镇

023-49471002

21

金龙镇

023-49432601

22

青峰镇

023-49626001

23

松溉镇

023-49546000

附件6

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应急救援物资一览表

序号

项目类别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存放地点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1

水上应急物资

便携式pH计

1

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何书弘)

2

橡皮艇

1

3

船外机(与橡皮艇配套)

1

4

浮动油囊

1

5

轻便型储油罐

1

6

吸油毡

5

7

吸油拖栏

1000

8

集污袋

1

9

重金属捕捉(集)剂

公斤

400

10

溢油分散剂

公斤

400

11

凝油剂

公斤

400

12

活性炭

1

13

综合应急物资

全自动照明装置

1

14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4

15

急救箱

1

16

头盔式音视频传输设备

2

17

下水道阻流带

1

18

空气呼吸器

2

19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2

20

活性炭口罩

40

21

防护手套

20

22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500

23

抛投器

1

24

机械设备物资

柴油发电机

1

25

防爆对讲机

2

26

应急无人机

1

27

抽水泵

1

28

真空式收油机

1

29

刷式收油机

1

30

防爆输转泵(电动卧式)

1

31

水上应急物资

便携式pH计

1

港桥产业促进中心(邓皓)

32

橡皮艇

1

33

船外机(与橡皮艇配套)

1

34

吸油毡

5

35

重金属捕捉(集)剂

公斤

300

36

溢油分散剂

公斤

300

37

凝油剂

公斤

300

38

活性炭

1

39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3

40

急救箱

1

41

头盔式音视频传输设备

2

42

空气呼吸器

2

43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2

44

活性炭口罩

40

45

防护手套

10

46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500

47

抛投器

1

48

机械设备物资

柴油发电机

1

49

防爆对讲机

1

50

抽水泵

1

51

刷式收油机

1

52

防爆输转泵(电动卧式)

1

53

水上应急物资

便携式pH计

1

三教促进中心(檀森)

54

轻便型储油罐

1

55

吸油毡

5

56

集污袋

1

57

重金属捕捉(集)剂

公斤

300

58

溢油分散剂

公斤

300

59

凝油剂

公斤

300

60

活性炭

1

61

综合应急物资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3

62

急救箱

1

63

头盔式音视频传输设备

1

64

下水道阻流带

1

65

空气呼吸器

1

66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1

67

活性炭口罩

40

68

防护手套

20

69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500

70

机械设备物资

防爆对讲机

2

71

真空式收油机

1

72

指挥系统

环境应急指挥系统

1

区生态环境局(曾鹏)

73

监测设备

噪声振动测量仪

1

74

微电脑粉尘测量仪

2

75

PH计

1

76

酸度计

2

77

PH10笔式酸碱度/温度计

1

78

声校准器

6

79

辐射报警装置

3

80

微型打印机

2

81

烟气检测仪

4

82

大气采样器

4

83

防护器具

筒鞋

2

84

睡袋

4

85

迷彩服

13

86

应急工作服

16

87

一次性丁腈手套

200

88

护目镜

20

89

耐酸碱手套

2

90

取证设备

手持摄像机

2

91

录音笔

2

92

数码录音笔

1

93

录音笔

2

94

激光测距望远镜

2

95

DVD刻录机

4

96

防爆照相机

2

97

照相机

3

98

移动应急执法箱

1

99

GPS定位仪

3

100

车载GPS定位仪

6

101

通讯设备

平板电脑

5

102

防爆对讲机

2

103

话机

3

104

无线网卡终端

4

105

移动电话机

7

106

打印机

1

107

防爆对讲机

2

108

照明设备

手电筒

100

109

防爆手电筒

2

110

LED探照灯

25

111

LED探照灯

1

112

救援物资

应急医药箱

3

113

吸油拖栏

16

114

吸油毡

7

115

吸油毡

11

116

吸油毡

7

117

睡袋

4

118

车载冰箱

3

119

帐篷

2

120

应急物资

便携式pH计

3

121

橡皮艇

2

122

船外机(与橡皮艇配套)

2

123

浮动油囊

1

124

轻便型储油罐

2

125

吸油毡

15

126

吸油拖栏

1000

127

集污袋

2

128

重金属捕捉(集)剂

公斤

1000

129

溢油分散剂

公斤

1000

130

凝油剂

公斤

1000

131

活性炭

3

132

综合应急物资

全自动照明装置

1

133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10

134

急救箱

3

135

头盔式音视频传输设备

5

136

下水道阻流带

2

137

空气呼吸器

5

138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5

139

活性炭口罩

120

140

防护手套

50

141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1500

142

抛投器

2

143

机械设备物资

柴油发电机

2

144

防爆对讲机

5

145

应急无人机

1

146

抽水泵

2

147

真空式收油机

2

148

刷式收油机

2

149

防爆输转泵(电动卧式)

2

附件7

永川区地理位置地图

附件8

应急物资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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