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194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8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02 发布日期: 2022-08-0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194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2〕85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02
发布日期: 2022-08-0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2〕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 5 -

1.1编制目的 - 5 -

1.2编制依据 - 5 -

1.3工作原则 - 5 -

1.4适用范围 - 6 -

1.5灾害分级 - 6 -

1.6工作任务 - 6 -

2组织指挥体系 - 7 -

2.1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 7 -

2.2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8 -

2.3区防汛指成员单位 - 9 -

2.4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10 -

2.5其他机构 - 11 -

2.6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 11 -

3预防、预警 - 12 -

3.1风险源识别 - 12 -

3.2信息监测及报送 - 12 -

3.3预防准备 - 14 -

3.4预警分级 - 16 -

3.5预警发布与解除 - 20 -

3.6预警行动 - 21 -

3.7预警组织机构图 - 27 -

4应急响应 - 27 -

4.1响应分级 - 27 -

4.2先期处置 - 28 -

4.3应急响应条件 - 28 -

4.4响应措施 - 32 -

4.5紧急防汛(抗旱)期 - 40 -

4.6响应调整和终止 - 42 -

4.7后期处置 - 42 -

5应急保障 - 43 -

5.1制度保障 - 43 -

5.2通信保障 - 43 -

5.3队伍物资保障 - 43 -

5.4交通运输保障 - 44 -

5.5医疗卫生保障 - 44 -

5.6供电保障 - 44 -

5.7治安保障 - 44 -

5.8经费保障 - 45 -

5.9社会动员保障 - 45 -

5.10技术保障 - 45 -

5.11避难场所保障 - 45 -

5.12其他保障 - 45 -

6培训与演练 - 45 -

7附则 - 46 -

7.1名词术语解释 - 46 -

7.2预案管理 - 47 -

7.3预案解释 - 48 -

7.4预案实施 - 48 -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 48 -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8 -

      3事件应对指挥部处置流程图- 48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永川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永川区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永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川区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1.6工作任务

(1)减轻灾害风险,做好灾前预防和准备。

(2)密切监测雨情、水情、工情、墒情,密切关注灾险情,强化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和启动应急响应。

(3)组织开展调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城乡人畜饮水困难。

(4)组织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解救受困人员,及时妥善安置,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5)科学运用各种手段开展灾险情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加强灾害发生区域及周边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7)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其他工作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

2.1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指)为永川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指指挥长由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联系应急局的副主任和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防汛指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区防汛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分析研判全区防汛抗旱形势,研究制定水旱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监督实施。

(3)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程治理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完善防汛抗旱体系,提升全区防灾减灾能力,监督指导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等防汛抗旱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预报机制。

(4)督查指导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适时发布和启动防汛抗旱蓝色、黄色预警和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及时处置险情、灾情;及时发布一般、较大防汛抗旱信息。

(5)负责指挥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重大水旱灾害以上级别发生后,在市工作组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各镇街等防汛抗旱机构做好一般、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6)负责一般、较大水旱灾害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

(7)分析总结永川区防汛抗旱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

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交办的以及市防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2.2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区防汛办主要职责

(1)承担区防汛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组织开展防汛抗旱会商调度、值班值守等督查检查工作。

3)组织修编并实施《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区构建1+23+N”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4)组织汛旱情会商研判,甄别水旱灾害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响应级别建议,建立1+7+N”防汛抗旱联合会商研判机制,明确会商组织程序,完善会商意见落实、反馈、通报、信息发布等机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5)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

(6)统筹防汛抗旱宣传和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和发布;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档案管理、简报编印等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7)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防汛指成员单位

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管理中心、区人武部、武警二大队、预师二团、永川海事处、区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电网永川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各成员单位针对本行业职责,就突发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编制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侧重不同等级灾害风险分析,明确不同等级灾害的风险区域、危害形势、危害程度等指标,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并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防汛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详见附件2

2.4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街、区新城建管委、产业促进中心应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编制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在本级党(工)委、政府(街道)领导和区防汛指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并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建立和完善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并公布重要防汛抗旱工程、防洪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山洪灾害点等地的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修编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水旱灾害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助、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镇(街)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启动避难场所,做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解救和安置等工作。

(2)负责辖区内水旱灾害易发区、地下空间、采空区、水库、水电站、河道、山坪塘、石河堰、旅游景区(含农家乐)等防汛抗旱工作开展的抽查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是否到位;建立安全隐患整治台账,落实危险区域内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的河道清障工作,保障行洪河道畅通;负责辖区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3)加强水旱灾害会商研判,落实镇街、村(居)、户三级防汛抗旱重要信息“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告知群众避险转移;实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和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工作,以及配合、协助市、区级设立的事件应对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灾险情;搞好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稳定;加强避险自救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等防汛抗旱工作。

并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其他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6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当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较大以上水旱灾害灾险情时,区防汛指视情况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具体负责灾险情应对工作。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

事件应对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与综合协调,事件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组织相关专家会商,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方案,科学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调度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人员避险工作;及时通报事件应对指挥调度、抢险救灾情况;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预防、预警

3.1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有效防控风险。

3.1.1 风险识别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交通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开展会商研判,向区防汛指报告研判结论;区防汛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向区防汛指提出会商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按程序发布。

3.2信息监测及报送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城乡积涝、旱情等有关信息,并报送区防汛办。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防汛关键期,监测预报实行领导24 小时带班值守;防汛紧急期,实行24 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汛办,并通报有关镇街、部门和单位。

3.2.1气象水文信息

区气象局加强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完善永川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建立递进式气象预警,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降雨量级、强度、影响区域;重要雨情通报在1小时内报区防汛指。

区水利局承担水情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发布区内中小河流水情和山洪预警信息;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协调收集长江朱沱、松溉段水文信息;区内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防汛指。

区气象局、区水利局汛期加密暴雨、水情、墒情等的预报频次,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的递进式预报、渐进式预警、跟进式服务。加强与长江上游泸州以上地区及周边区县雨情、水情等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3.2.2工程信息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上涨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防汛办;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工程信息,严格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电调服从水调,严禁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当出现灾险情时,在自救的同时及时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防汛办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各镇街、区新城建管委、产业促进中心、各成员单位等要及时报送洪涝、干旱灾害信息,尽快核实情况并报区防汛办,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区防汛办;区防汛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并按规定报市防办。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4信息上报流程图


3.3预防准备

3.3.1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落实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并予以公示,防洪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山洪灾害点、水库(水电站)、闸、险工险段(点)、城乡低洼地带、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转移安置点等防汛重点部位逐一落实责任人,责任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汛前要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制度和区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的“分片包干责任制”,临灾临险时,分行业分级落实完善“叫应”机制,出现较大险情时,区级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统一调度,其他领导深入包干片区一线指挥。极端天气领导要靠前指挥,干部一线工作。

区防汛指相关成员单位要组建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加强队伍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充分整合抢险队伍、装备设备,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具备处置本行业、本区域内常见险情的抢险队伍;完善防汛抢险队伍联动和军地联合抢险机制,加强志愿者队伍参与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的机制建设,提高综合抢险救援能力,形成高效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体系。

3.3.2工程准备

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3.3预案准备

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3.4队伍准备

加强区消防救援支队、永川区基干民兵、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事故救援队及镇街和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3.3.5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准备,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涉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等要科学规划建设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明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定期保养,及时补充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建立台账,规范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制度,完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调度联动机制,及时满足水旱灾害抢险救援需求,提高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物资保障能力。

3.3.6督查检查

按照村(居)自查、镇街抽查、区级督查的原则,对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机构设置、责任落实、隐患排查、会商制度、预案演练、物资准备、队伍组建等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六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4.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相应的Ⅳ级(蓝色)预警。

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区水利局发布水情蓝色预警。

区内主要河流洪水重现期将达到5-10年一遇。

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降雨量在50mm以上,且部分区域可能超过100mm;或者过去24小时1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已达50mm以上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mm降雨。

可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下。

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内无有效降水,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水;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镇街的区域性轻度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镇街耕地面积的10%以上;一个镇街发生轻度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镇街耕地面积的20-30%;农村因干旱饮水人口百分率大于1%。

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Ⅳ级、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区水利局发布水情黄色预警。

区内一条以上主要河流洪水重现期将达到10-20年一遇。

预计24小时1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降雨量在100mm以上;或者过去24小时1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降雨量已达100mm以上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mm以上降雨。

预计未来6小时雨量将达到50毫米;城市主要环路和低洼地带可能出现20厘米以下的积水。

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

已经发生轻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镇街的区域性中度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镇街耕地面积的20%以上;一个镇街发生中度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镇街镇街耕地面积的30-40%。农村因干旱饮水人口百分率大于3%。

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Ⅲ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

区内一条以上主要河流洪水重现期将达到20-50年一遇。

过去48小时2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预计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城市主要环路和低洼地带可能出现20-30厘米的积水,地下空间可能出现一般性进水倒灌险情。

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

已经发生中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镇街的区域性严重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镇街耕地面积的30%以上;一个镇街发生严重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镇街耕地面积的40-50%。农村因干旱饮水人口百分率大于5%。

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办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Ⅱ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4.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区水利局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区内主要河流洪水重现期将大于50年一遇。

过去48小时2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预计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城市主要环路和低洼地带可能出现30-50厘米积水;地下空间可能出现较大进水倒灌险情。

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万人以上。

已经发生严重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镇街的区域性特大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镇街耕地面积的40%以上;一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镇街耕地面积的50%以上。农村因干旱饮水人口百分率大于7%。

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预警发布与解除

在汛期,全区暴雨等气象灾害、水旱灾害风险预警分别由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在行业内会商后按程序和级别在行业内发布、变更及解除,并报区防汛办;区防汛办根据雨情、水情、工情、墒情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组织主要成员单位会商,提出建议,由区防汛指按程序和级别发布、变更及解除。

水旱灾害蓝色预警信息发布由区防汛办主任(区应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变更及解除,黄色预警信息发布由区防汛指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审批后发布、变更及解除;橙色预警信息发布由区防汛指指挥长审批后发布、变更及解除,并向市防办报备;红色预警信息发布由区减灾委主任审批后发布、变更及解除,并向市防办报备。

级、Ⅱ级预警信息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防指在水旱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确有必要时也可由市防指直接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非汛期,全区暴雨预警、水旱灾害预警的发布、变更和解除,按照《永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6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防汛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3.6.1区防汛办行动

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墒情、灾险情等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区防汛指,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6.2区防汛指行动

会商调度:蓝色预警由区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调度,黄色预警由区防汛指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主持会商调度,橙色预警由区防汛指指挥长主持会商调度,红色预警由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调度,研判防汛抗旱形势。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视情况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督促防汛抗旱工作,提前调度物资、队伍,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3.6.3区防汛指成员单位行动

压实部门属事责任,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防汛指各成员单位要履行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监管职责;气象、水利等部门做好雨水情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提前采取措施,依权限提前发布本行业预警信息,指导群众开展转移避险工作。

3.6.4各镇街、新城建管委、产业促进中心

压实防汛抗旱属地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执行汛期党政领导“双值班”制度和区级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的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强会商研判,强化应急值守,加强隐患排查巡查除险力度,分析研判风险,做好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准备,落实“叫应”机制,及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转移受洪水威胁群众。

3.6.5其他方面

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等单位,应承担防汛抗旱主体责任,加强工程检查巡查除险力度,及时处置险情,严格执行汛期水源调度方案,严禁超汛限水位运行、严格遵守“电调服从水调”等原则,强化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能力。

3.6.6各预警级别的行动

3.6.6.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

预警地镇街、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等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相关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发展趋势,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突发性水旱灾害特点、种类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利用各媒体、广播、QQ、微信等实时播报汛情、安全提示等信息。

3)深入隐患排查: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防洪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检查、排查、除险和监视力度,提前布控,加强值守,做好险情处置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4)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压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洪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山洪灾害点、水库(水电站)、闸、险工险段(点)、城乡低洼地带、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转移安置点等逐一落实责任人,责任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领导要靠前指挥,干部一线工作。

(5)做好救援队伍和物资准备。

6)当发生轻度干旱时:①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抗旱工作,强化重点抗旱水源的用水管理;②各部门联动,掌握、统计旱灾情况和发展趋势,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③各防汛抗旱成员单位按职责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天气形式和发展趋势,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水源地管理、调度等各司其责;④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本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⑤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7)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按有关专项预案或方案防范供水危机。

(8)视情况派工作组,对预警地镇街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9)当危险有升级或降低以及消除和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3.6.6.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

区防汛指、预警地镇街、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等在执行蓝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相关防范措施:

(1)区防汛指及时掌握汛情灾险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加强对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市防办汇报沟通。

2)区防汛办加密会商,统筹协调、了解、收集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人员有关雨情、水情、工情、墒情以及灾险情等信息,加强对水旱灾害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及时向区防汛指提出建议和分析评估结果,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同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控。

3)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管控;有关单位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4)各镇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加强对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和调度,保证安全运行,做好抢险、救灾、转移等准备工作。

(5)当发生中度干旱时:区防汛办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区水利局提出备用水源调度方案、区环保局负责监控调水水质、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城区水源调度和供用水计划;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

(6)区防汛指及时按照永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6.6.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

预警地镇街、各成员单位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等在执行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相关防范措施:

(1)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工,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2)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工作,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做好救灾方案。

(4)实施现场管控。

(5)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准备。

(6)做好应急保障。

(7)掌握灾险情信息和抢险救援动态。

(8)做好上级对接。

9)当发生严重干旱时:①区水利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②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相关镇街等压减城乡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③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3.6.6.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

预警地镇街、各成员单位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等在执行橙色预警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相关防范措施:

(1)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洪水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2)受洪水影响的区域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4)当发布特大干旱预警时:①区水利局启动应急供水方案;②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③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3.7预警组织机构图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区防汛指指挥长批准,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Ⅳ级、Ⅲ级应急响应也可以由市防汛指直接启动、调整和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由市防指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由市政府负责。

4.2先期处置

事发地镇街、村(居)、有关单位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应急响应条件

4.3.1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者一般洪涝灾害(或轻度干旱)时,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也可对特定区域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区水利局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区防汛指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过去24小时1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区内一条以上主要河流发生一般(5年~10年一遇)洪水。

永川城区6小时降雨量已超过80毫米,城市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带已产生短时积水,造成局部交通拥堵等情况。

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1个以上镇街出现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1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干旱,或者2个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或者5个以上镇街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

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件。

4.3.2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者较大洪涝灾害(或中等干旱)时,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也可对特定区域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区水利局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区防汛指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过去24小时1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区内一条以上主要河流发生较大(10年~20年一遇)洪水。

永川城区3小时降雨量已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城市主要环路和低洼地带已出现20厘米以下的积水,造成主要道路短时严重交通堵塞。

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

1个以上镇街出现因干旱供水受到较大影响。

1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2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者5个以上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4.3.3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者重大洪涝灾害(或重旱)时,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也可对特定区域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区水利局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区防汛指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并经市防指批准。

过去48小时2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区内一条以上主要河流发生大(20年~50年一遇)洪水。

城区3小时降雨量已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造成城区主干道中断,出现重大险情和灾情。

出现或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1个以上镇街出现因干旱供水受到严重影响。

2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5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者11各个镇街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4.3.4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者特大洪涝灾害(或特重旱)时,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应急响应,也可对特定区域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区水利局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区防汛指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并经市防指批准。

过去48小时2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区内一条主要河流发生特大(50年一遇)洪水。

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已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造成大范围交通中断或交通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

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一个以上镇街出现因干旱供水受到重大影响。

5个以上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者10个镇街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

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4.4响应措施

4.4.1Ⅳ级响应措施

进入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状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区防汛办及时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重要工情等信息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适时加密会商,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长并通报防汛指各成员单位。

(2)区防汛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调度,安排、布置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做好防汛联动保障;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协调、督导;适时开展事关全区的防汛抗旱调度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各镇街、相关成员单位利用信息发布渠道,实时播报汛情、安全提示等信息。

(4)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墒情、工情等变化,加强对河道、水库、闸坝的巡查,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调度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区防汛办。

(5)相关镇街、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建设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的发展趋势,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防汛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巡查检查,应急值守、及时处置灾险情。

(6)相关防汛抗旱机构、成员单位等做好应急队伍和抢险救援物资等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抢险救援队伍、专家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7)当发生轻旱时,①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抗旱工作,强化重点抗旱水源的用水管理;②各部门联动,掌握、统计旱灾情况和发展趋势,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③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天气形式和发展趋势,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水源地管理、调度等各施其责;④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本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⑤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8)当发生供水危机以及次生衍生灾害时,按相应的预案或方案处置。

发生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时,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镇街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督促,提供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

4.4.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对发生的水旱灾害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相关措施:

(1)区防汛指加密会商频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洪旱灾害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提出会商建议,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区防汛指根据会商建议,做出研判并有针对性安排布置防汛抗旱;加强对各镇街相关防汛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人员应及时收集、报告有关雨情、水情、工情、墒情以及灾险情等信息,加强对洪旱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区应急局做好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和救灾物资调运等抢险救援和应急救助以及灾情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

区水利局加强水利工程、山洪灾害点等安全管理和洪水调度工作;加密水情、工情、墒情监测;组建专家组,随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区气象局加密天气服务预报工作,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降雨量级、强度、影响区域。

区委宣传部负责利用电视、广播、QQ、微信等媒体,加强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的播报,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管控,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区公安局疏导积滞水点交通、管控威胁路段交通,必要时采取断路、绕行等措施;做好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组织“四重”网格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开展应急调查并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区住房城乡建委适时暂停在建工程施工,做好人防工事、地下空间防倒灌等工作,及时抢修漏雨房屋,排除低洼地带积水,做好城市排涝、群众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地下管线、城区河道闸坝等的巡查、排险工作,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组织相关单位清理道路淤泥落叶等垃圾。

区交通局及时调整公交等运营计划,必要时增加运力,妥善运送滞留旅客;加强对管养国省县道桥隧重点路段的管控。

区文化旅游委组织相关部门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减少户外旅游活动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

(4)各镇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以及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等险情处置与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相关镇街负责所辖区内景区、山洪泥石流沟道、山洪灾害隐患点人员疏导与管控;采取关闭旅游景区、实施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必要时提前组织群众避险转移,及时解救被困群众;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灾险情。

(5)预警地镇街、相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必要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当发生中度干旱时:区防汛办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事发地镇街、有关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加强旱情、墒情监测;水源地管理、调度等各司其职。

(7)对跨镇街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影响到邻近镇街时,在报告区防汛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其他镇街通报情况。

(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合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疾病扩散传播链,防止流行病蔓延,并及时向区防汛指报告。

(9)发生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时,由区防汛指副指挥长(区府办联系区应急局的副主任)到现场开展协调处置工作。

10)成立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区防汛指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处置流程图见附件3)

发布响应指令:通知区防汛指相关成员单位按指令赶赴现场并调集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赶赴现场。

成立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接管事发地指挥权,事件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防汛指指挥长或者委派的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

提出救灾方案:区水利局负责根据监测预报、专家建议等情况,提出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区域、停电、停气范围等抢险救灾方案。

实施现场管控:事发地镇街、有关管理单位疏散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区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等措施。

开展救援行动:区应急局牵头,按救援行动方案,全力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应急保障: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区公安局、区交通局等部门为救援物资的运输提供道路运输保障;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行业提供相应的技术和物资保障。

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

做好上级对接:及时汇报灾险情,必要时请求市级部门支援。

4.4.3Ⅰ级或Ⅱ级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市长统一指挥,市防指其他领导按市长要求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市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市防指其他领导按指挥长要求率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永川区,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市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7)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8)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0)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1)视情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12)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5紧急防汛(抗旱)期

当江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或者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者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有关规定,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顺利进行。

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统一调度、指挥水库、闸坝、河堤、泵站、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统一管理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等的活动;可以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发生特大干旱时,启用应急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等抗旱救灾措施。

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汛情或旱情缓解后,区防汛指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办。

4.6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4.7后期处置

4.7.1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事发地镇街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区应急局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群众,开展抚慰。区卫健委做好灾区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燃气、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7.2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事发地镇街负责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等。

4.7.3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区金融办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4调查与评估

分级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机构视情组织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

5应急保障

5.1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较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3队伍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统筹协调区消防救援支队伍和有关专业抢险队伍,及时调配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区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队等区级救援力量,按照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救灾。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镇街、有关成员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同时,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5.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调配;长江过境洪水发生时,配合重庆永川海事处做好朱沱、松溉长江过境段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指导朱沱镇、松溉镇做好辖区渡口安全工作;区公安局负责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6供电保障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7治安保障

事发地镇街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区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8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统筹保障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防汛指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5.10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指挥系统,雨、水情等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区水利局组建区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1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5.12其他保障

供气、供水等相关单位在区防汛指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工作,保证抢险救灾需求。

6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各相关部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区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队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防洪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山洪灾害危险区、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的专项应急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重庆市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1+23+N”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1个区级预案,23个镇街级预案,N个各防汛抗旱成员单位、防洪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易涝点、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点、在建涉水工程等其他专项应急预案。

1+7+N”防汛抗旱联合会商研判机制:1个年度趋势分析,汛期、5—9月5个月度、今冬明春共7个重要时段趋势分析,N个临灾加密会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积水点:指道路排水无下游、无排水设施或河道排洪能力不足、顶托形成的排水不畅路段。

滞水点:指降雨强度超过标准或超过道路排水设计能力所形成的短时积水点。

主要河流:指区内的长江段、临江河、小安溪、九龙河、大陆溪、龙溪河。

防汛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市级有板桥场镇(低洼地段)、南大街铁桥片区(低洼地段);区级有文曲路法院老家属院(低洼地段)、石油公司老家属院、永川三岔河永川大酒店、昌州市场(低洼地段)、东科家具城负一楼(低洼地段)、金龙场镇(低洼地段)、朱沱场镇(低洼地段)、松溉场镇(低洼地段)。

重要水库:指位置重要,下游受保护的人口、耕地较多;或者有重要的民用、军用实施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

气象中的术语:个别地区指小于总区域的5%,局部地区指小于总区域的30%,部分地区指占总区域的30-60%,大部分地区指大于总区域的60%。

7.2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区级和部门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至少5年修订一次,镇街应急预案、重点防护对象应急预案至少3年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洪旱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镇街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汛办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3事件应对指挥部处置流程图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灾害分级

一、洪涝灾害分级。

(一)特别重大洪水灾害(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2.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小江、綦江、涪江、龙河、大溪河、大宁河、濑溪河、梅江河等重要支流的1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堤防可能垮塌;

4.大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重大洪水灾害(I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将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将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干流堤防可能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4.多个区县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6.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三)较大洪水灾害(II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3.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4.个别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

6.洪水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四)一般洪水灾害(IV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3.一般支流堤防出现险情;

4.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5.个别区县发生洪涝灾害;

6.洪水造成区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干旱灾害分级。

(一)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二)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三)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四)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附件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区防汛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较大水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市防办指定负责同志组织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区水利局:落实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工情等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永川区中小河流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指导镇街落实人畜饮水安全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

区气象局: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气候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区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区防汛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教委:负责向学校师生宣传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区经信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

区公安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配合防汛抗旱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区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落实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防办):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和城市内涝防范应对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永川区市政设施防汛安全工作;负责城区供水安全,修编永川城区突发供水危机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河道内的水闸日常管理,按照预案或方案进行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防止因洪水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区交通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跨区等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旅游景区防洪工作;负责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配合区经济信息委及时向灾区调运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国资管理中心: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镇街供水、镇街污水处理、小水电、土地储备及开发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骨干队伍,参加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与救援;协调驻永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二大队:负责组织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协助支持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主要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预师二团:负责协助支持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做好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永川海事处:负责汛期长江干线永川段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情通报,开展预警宣传,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展辖区内因洪水引发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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