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15E/2024-00019 | 发文字号: | 永财公告〔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15E/2024-00019 | ||||
发文字号: | 永财公告〔2024〕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
转发《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相关规定,现将动态调整后的《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目录清单》中说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23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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