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条 研究拟订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根据区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及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做好紧缺农资储备和供应工作。
第四条 指导推进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指导系统推动和引领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培育城乡市场;参与农业与产业化经营工作;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依法管理运营企业资产,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导企业改革发展;对社有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指导主管社团及成员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承担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指导主管社团及成员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