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500383450647936J/2022-00012 | 发文字号: | 永供发〔2022〕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供销社 | 成文日期: | 2022-09-19 | 发布日期: | 2022-09-1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2500383450647936J/2022-00012 | ||||
发文字号: | 永供发〔2022〕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供销社 | ||||
成文日期: | 2022-09-19 | ||||
发布日期: | 2022-09-1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社,区社直属企业: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已经2022年9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是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服务者。区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区供销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区供销社的各级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区供销社,以及各级组织出资的企业、主办的协会组织等。
第五条 区供销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区供销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
第七条 区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推进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社“三社”融合发展。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八条 区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九条 区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理事会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十条 区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区供销社加入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 区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工作指导和服务。
(二)研究拟订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三)承担市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及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各级组织做好化肥储备和供应工作,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四)构建区供销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五)指导推进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完善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以及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六)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牵头推进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社“三社”融合发展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承担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拓展城乡双向流通渠道,开拓培育城乡市场;构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对基层组织进行信息化改造,推动“数字供销”建设;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联合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稳妥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农村金融服务。
(七)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负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资本),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对社有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
(八)配合做好全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教育培训。
(十)维护成员社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指导系统内行业协会建设及成员单位的业务活动。
(十一)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三条 凡承认区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区供销社,经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区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区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区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区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区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申请使用和监督区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对区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区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区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区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区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区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区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区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区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区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区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区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订区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区供销社理事会理事;
(六)选举区供销社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区供销社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5天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二条 区供销社成员社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召开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决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区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四)研究部署区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区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区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社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十)代表区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并修订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区供销社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管理制度,负责区供销社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层人事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
(十一)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发生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发生变动的,按区委提名,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区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区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区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选举监事会主任;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区供销社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属公司(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区供销社理事、出资企业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发生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主任发生变动的,按区委提名,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与理事会全体会议同时举行,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区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业和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区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三条 区供销社设立全资性质的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区供销社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 区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区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联合合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区供销社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培训,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区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区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和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区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区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资金、上级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上级拨入区供销社的财政预算资金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区供销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下级社。
区供销社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属集体资产、属区供销社自有资产,由区供销社理事会负责运营和管理。
区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区供销社对社有出资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区供销社标识,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即: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区供销社的象征和标志。
全区供销合作社及区供销社主管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具体办法,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五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区供销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