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永川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发展目标等重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专项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和镇街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计划综合平衡和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分析。受区政府委托向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三)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及预测预警工作。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
(五)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六)编制和协调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负责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策划和资金争取工作;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负责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协调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
(七)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转报重点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提出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建议。
(八)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对应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统筹人口、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民政等发展规划、计划、政策与全区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建议,综合平衡社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
(十)拟订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粮食流通发展战略的建议,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粮食流通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工作,承担粮食监测和应急调控、粮食库存检查、军粮供应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负责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
(十二)负责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贯彻落实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贯彻实施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综合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负责节能方面具体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有关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价费政策,按照权限提出价格改革方案,在《重庆市定价目录》范围内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认定工作。
(十五)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将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时下达项目单位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依法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批、备案。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