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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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关于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永发改委〔2020〕108号

 

区内各用水合作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 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了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用水指导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指导价标准

粮食作物:0.15元/m3,经济作物:0.20元/m3,养殖业:0.25元/m3。到2025年,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后,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粮食作物:0.18元/m3,经济作物:0.23元/m3,养殖业:0.28元/m3。

以上农业用水指导价指末级渠系终端分类水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各用水合作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二、阶梯价格

按照改革要求,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节水鼓励线、初始水量线、惩罚水量线)划定阶梯水价,即:

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

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

用水量在初始水量线以上,浪费惩罚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

用水量浪费惩罚水量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三、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

四、其他事项

各用水合作组织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不得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2020年12月11日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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