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660868454R/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660868454R/2024-00030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经济信息委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各相关企业:
为优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就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告知承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我委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委即当场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审批方式。申请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并按本规范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一、审批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二)《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二、法定条件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二)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三)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四)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五)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六)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八)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九)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三、申请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许可申请。
(二)经营场所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的合同、发票、合格证等佐证材料。
(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文件,开通并对外公开服务电话的佐证材料,24小时值班人员定岗及岗位职责文件。
(四)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清单及购置发票、合格证。
(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清单。
(六)设计、安装、验收、维修、检查检测等作业标准文件,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文件,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文件。
(七)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签订安装维修委托协议、受委托安装维修产品合格证书。
四、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许可申请。
(二)抢维修车辆、手持式低浓度燃气泄漏检测仪购置发票、产品合格证、检定证书。
(三)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清单。
(四)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签订安装维修委托协议、受委托安装维修产品合格证书。
五、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流程
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渝快办”平台或者到现场审批窗口对照我委告知书的内容,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与决定。我委受理后将对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告知书约定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上注明申请人是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该行政许可。
(三)开展业务。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查要求且满足全部许可条件的,取得许可证后即可开展业务;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查要求但尚不满足全部许可条件的,应在取得许可证书后30日内达到许可条件,方可开展经营。
(四)事后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0日起60日内,我委将通过书面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承诺达到全部许可条件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未按承诺达到全部许可条件的,我委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注销等手续。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六、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承诺事项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经知悉我委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三)所填写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四)自身能够满足我委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承诺之日起30日内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许可条件;
(六)未达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许可条件前,不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七)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的,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二)我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并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录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在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三)《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我委和申请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我委存档备查。
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意愿的企业向我委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炳皓 电话:023-49824296
联系地址:永川区人民东路199号联通大厦3楼323室(要
素保障科)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