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科局〔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区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战略部署,规范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为区重点实验室、区技术创新中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根据我区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结合创新平台功能定位、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不同,合理进行布局建设。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指导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二章 职能定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主要围绕我区优势特色产业、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与科研团队,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服务全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以增强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培育和发展壮大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全区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申请建设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自主建设且正常运行的实验室;依托单位每年为其建设发展提供运行经费不低于30万元。
2.紧密结合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获得应用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水平处于区内或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区域具有显著优势和不可替代性。
3.固定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
4.实验室场地空间相对集中,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6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与研究方向配套且满足研究需求,软件开发等研究领域实验室可适当降低标准。
5.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申请建设区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机构的,共建单位中应当有产业行业科技领军企业。
2.依托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已与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建立起紧密的产学研合作。
3.多个单位联合建设的应当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各方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应当承诺对技术创新中心予以稳定的建设投入。
4.依托单位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健全。
5.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6.研发场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6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研发场地面积和研发设备原值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7.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600万元。依托单位是企业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与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依托单位在相关领域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成果转化直接收入原则上不低于600万元。
9.依托单位须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申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运营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4.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
5.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获得投融资;
4.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按如下流程进行申报认定: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发布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3.审查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评估、会议评审,确定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拟认定名单;
4.公示认定。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授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聘任,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相关事项,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制度)、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总数不超过1/3,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建设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中心主任(总经理)应当是本领域领军人才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由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应配备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由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组成,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年度报告,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基础上,区科技局每三年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考核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申报市级科研项目和“揭榜挂帅”等区级科研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的科技创新平台不再列入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序列。
第六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永川区科技创新平台的,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每家给予20万元的运行经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其中50%于认定后拨付,剩余50%在首次考核评估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科技创新平台,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资助经费或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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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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