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永川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民发〔2017〕24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
经研究,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要求,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条 救助范围和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户籍;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3倍)以内;(三)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家庭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下同)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四)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五)其他急需救助且经区民政局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病种参照《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永川府办发﹝2017﹞93号)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救助方式。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应根据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综合确定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医疗费、学费等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
(二)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及时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三)城乡低保。1.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永川府办发﹝2017﹞93号)规定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予以保障。
2.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永川府办发﹝2017﹞93号)规定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予以保障。
第四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全日制普通高校出具的正式学费发票;
5.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6.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费用发票或费用清单;
7.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录入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人家庭刚性支出情况开展入户调查走访,核算其家庭收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临时救助程序办理;符合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后,按月报区民政局备案;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三)区民政局对审批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及时认定身份,纳入医疗救助系统给予医疗救助;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 申请救助的家庭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家庭信息,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核查机构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把握政策界限,准确界定长期刚性支出范围,将长期刚性支出与一般性支出区别开来,不得将不属于扣减范围的家庭支出在家庭收入中扣减。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防止人为扩大或限制救助范围,确保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行。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对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家庭收入和长期刚性支出。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的,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并将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资料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加强管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动态管理规范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第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分别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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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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