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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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切实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

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民发〔2019〕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规范全区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精准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精神,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区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的范围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

(三)获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获得孤儿及艾滋病儿童基本生活费救助的人员

(五)获得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的人员(六)获得精简退职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

(七)获得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人员(以下简称“三项补贴”)。

二、动态管理的内容

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的人口、收入、财产及消费等变化情况。

三、动态管理的周期及方式

(一)城乡低保对象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

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按照《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永民发〔2017〕54号)规定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的动态管理按照《重庆市永川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永民发〔2018〕67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获得社会救助的人员

其他获得社会救助的人员原则上每月动态核查一次。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复核周期内,当地镇(街道)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重点复核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个人)人口、经济状况、消费水平等变化情况。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社会救助的,应当逐一全面核查。

四、动态管理的分类办理

各镇(街道)应根据动态复核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及时办理续保、调整或停发等手续。

(一)续保。对动态复核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等均无变化的社会救助对象,按原救助标准继续给予保障。

(二)调整。对动态复核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等发生变化的社会救助对象,按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核增(核减)救助人口、调增(调减)救助标准。

(三)停发。对经复核后,家庭(个人)减少、死亡或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停发手续上报审批。

五、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长期公示。镇(街道)、村(居)应将辖区获得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家庭(个人)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救助标准等信息,孤儿及艾滋病儿童除外)在政务公示栏、政务微博或网站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网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镇(街道)、村(居),还可以村(居)为单位,印制《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告知书》发放到户。公示中要注意保护社会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社会救助无关的信息。

(二)举报核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镇(街道)和村(居)应当设立并公开社会救助监督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社会救助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实名举报的,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六、档案管理

社会救助的档案实行区、镇(街道)两级存档管理。所有申请审批材料经审核审批并完善签章手续后,交回相关镇(街道)按“一户(人)一档”存档管理。资料包括:社会救助对象的申请审定材料、动态核查资料、图片资料、资金发放明细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经办审查签章完备。区民政局在保存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的同时,结合工作需要保存相关资料。

七、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扎实抓好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时效,确保社会救助精准施救。

(二)强化工作责任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相关业务科室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信息比对核查机制,通过大数据查找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漏救错救”等疑点信息,及时反馈当地镇(街道)复核处理。各镇(街道)要按照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地区定期复核工作,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区民政局反馈的社会救助疑点信息的复核工作;同时,对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上报社会救助的续保、调整和停发等手续。各村(居)要按照社会救助动态复核周期的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街道)对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逐户走访,向当地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报告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财产及消费的变化情况。特别是要及时发现已经死亡但未在公安、卫生等机构进行死亡信息登记的社会救助对象。

(三)强化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各镇(街道)、村(居)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制度。各镇(街道)要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定期复核,及时核减本辖区死亡人员和不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确保实现社会救助对象的“应救尽救、应退尽退”。对不落实动态管理制度、落实不力或流于形式、以及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19年7月17日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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