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第二条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对涉外调查事务、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和指导镇街、部门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对镇街和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 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情区力普查方案。
第五条 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负责全区镇域经济统计。
第六条 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第七条 负责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全区统计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 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科技、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组织实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开展统计决策咨询服务;参与对镇街、区级部门和工商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协助镇街管理统计管理办公室专兼职统计人员;组织开展全区统计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专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