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充分发挥联系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群众传递党委、政府的声音。
第二条 负责全区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指导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制定本地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探索信访工作新方法,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第三条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交办、督查督办和复查复核,承办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组织协调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包案处理重大突出信访问题,协调有关方面处理情况复杂和跨部门、跨地区的信访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负责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分析研判涉及重大信访问题的稳定风险,实施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收集、掌握社情民意,针对一定时期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研判,向区委、区政府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意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六条 负责信访政策宣传,向信访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信访干部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