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永住建委〔2021〕169号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乡 村 振 兴 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要求,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以农村危房改造为主要抓手,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落地落细,现就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符合上述对象认定的无房户,可根据农户意愿及用地审批实际纳入危房改造支持范围。鼓励按租赁补贴形式给予保障,相关标准参照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三类重点贫困对象无房户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永住建委〔2019〕122号)执行。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农户;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待认定政策制定出台后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二、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
(一)改造方式。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二)面积标准。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要求既能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符合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政策规定,确定我区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三)竣工验收标准。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强化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各镇(街道)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疑似住房安全问题,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委托陈正齐等348人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工作的通知》(永住建委〔2020〕140号)要求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填写《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见附件1)或出具鉴定报告。
四、严格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级审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见附件6)。
五、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镇(街道)要按照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建设要求的通知》(永住建委〔2019〕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指导农户与承建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二)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镇(街道)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同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见附件7)。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
(三)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以组织镇(街道)、村、施工方、农户进行验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见附件8),需检查的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四)严格补助资金管理。各镇(街道)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风貌改造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五)健全档案管理。各镇(街道)要同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村级评议资料、镇(街道)审核和区级审批材料、告知函、质量安全巡查资料、公示图片材料、改造前中后照片、竣工验收表、资金发放单据等资料。
(六)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街道)要制作并全面推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包括申请条件、评定公示程序、改造方式、建设标准、补助标准、举报电话等),并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确保所有危改户都知晓政策。要继续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获批对象函告制度,审批公示结束后,各镇(街道)应书面通知拟补助对象。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社区)村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2018〕509号)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