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住建委〔2019〕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管理工作,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内容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房屋租住情况、家庭人口、婚姻、收入、财产及消费支出等情况的变化。
二、动态管理方式
(一)复核期限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原则上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二)复核方式
采取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主动申报并在复核期限内提出续保申请和镇(街道)、有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动态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复核流程
1.续保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年8月1日至20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2.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托现有社会救助核查组织及工作机制,结合动态管理内容,按照动态管理程序,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为动态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其中:
(1)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家庭和城镇孤儿的,按相应动态管理规定,以“协同救助信息系统”数据为准,不再重复动态核查。
(2)属于低收入家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核查组织,在完善授权和委托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续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对续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结果存疑的情况,应当会同户籍地村(居)进行调查走访。
3.初审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房屋租住情况等现状,就申请人是否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4.收入(财产)认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的家庭按程序提交区民政局进行收入(财产)认定。
5.分类办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情况和区民政局的收入(财产)认定结果,于9月20日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委提交停保、续保、调整等家庭相关资料。
(1)停保。对自然减员和申请家庭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申报取消保障资格,停止保障。
(2)续保。对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的保障方式和标准实施保障。
(3)调整。对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赁补贴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补贴金调增、调减意见,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向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申报调整补贴金。实物配租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继续承租,由区住房和城乡建委根据保障政策重新确定保障类别、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复核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委通过资料复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镇(街道)申报的停保、续保、调整等家庭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区住房城乡建委公示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动态管理的监督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管理牵头责任,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动态审核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评议公示、审核上报等工作。
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依托现有社会救助核查组织及工作机制,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并参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93号)开展申请家庭收入(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核查和认定的报批工作。
(二)坚持长期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方式及标准等信息)在政务公示栏、政务微博或网站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网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中要注意保护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无关的信息。
(三)强化举报核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廉租住房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信访工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完善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申报资料、动态核查、影像等相关材料,建立一户一档。无变化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应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和租赁补贴金调整审核表等。
附件: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申请审核表
附件
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申请审核表
所属地区: 区 镇(街道) 居民委员会 保障类型:租赁补贴□实物配租□ | |||||||||||||||||||||||||||
申请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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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人 |
保障人口 |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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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家庭 性质 |
□低保家庭 □低收入家庭 | |||||||||||||||||||||||||
取得城镇地区居民户籍的时间和原因: 年城镇地区老居民/农转城/征地农转非/入学参军转非/ 其他(注明): | |||||||||||||||||||||||||||
申请家庭主要致贫原因:□1.家庭经济困难(低收入、工作不稳定);□2.无工作(失业、无业等);□3.无劳动能力或缺少劳动力(残疾、重病、年老、16周岁以下或仍在校读书);□4.其他(请注明) | |||||||||||||||||||||||||||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为共同申请人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低保对象 |
优抚对象 |
重病 |
失独人员 |
特困供养人员 |
残疾及等级 |
其他 |
从业单位/就读学校/居住地 |
收入(含各类救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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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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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家庭财产 |
家庭消费支出 | |||||||||||||||||||||||||
家庭年总收入: 元。 折算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月。 |
工商登记(无/有):法人: , 注册号: , 注册资金 万元。 总值: 元。 |
水电燃料费: 元/月 通 讯 费: 元/月 交 通 费: 元/月 房 租: 元/月 其 他: 元/月 | |||||||||||||||||||||||||
居住情况 |
自有住 房情况 |
产权人姓名: |
房屋 性质 |
□住宅 □非住宅 |
总面积: m2 | ||||||||||||||||||||||
坐落: |
人均住房面积: m2 | ||||||||||||||||||||||||||
租住房 屋情况 |
产权人姓名: |
房屋 性质 |
□成套住宅 □非成套住宅 |
房屋面积: m2 | |||||||||||||||||||||||
坐落: |
月租金: 元/月 | ||||||||||||||||||||||||||
承诺:1、本人所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资料与现状相符、真实、有效、合法。申报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或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资格,承诺主动退回发放的补贴金,并接受相应处罚;退出租住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缴租金和接受相应处罚。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承诺人(签字盖指模):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
镇(街道) |
经调查核实,该家庭系我辖区城镇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共有 名家庭成员,其中低保对象 名/低收入对象 名,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为无房户/有房户,人均住房面积 平方米(房屋坐落: 产权人: 面积 ),租住廉租住房/他人房屋(产权人 房屋坐落: 面积 ,月租金 元 )。 □该家庭情况暂无变化,按原保障方式及标准继续予以保障。 □该家庭因人口/收入/房产的减少/增加,按程序办理补贴金增加/减少,/保障类型(公租房一类/二类/三类)调整手续。 □该家庭已不符合保障条件(原因: ),按程序办理廉租住房停保手续。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收入审核意见 |
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该家庭为低保家庭,低保对象 人。 □该家庭为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低收入对象 人。 □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40元。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复核意见 |
经复核,提出如下意见: □该家庭情况暂无变化,按原保障方式及标准继续予以保障。 □该家庭因人口/收入/房产的减少/增加,按程序办理补贴金增加/减少,/保障类型(公租房一类/二类/三类)调整手续。 □该家庭已不符合保障条件(原因: ),按程序办理廉租住房停保手续。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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