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永川区城镇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运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永住建委〔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城镇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运维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排水管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城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运维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排水管网工程,包括市政排水管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工程。
第三条 区规资局负责城镇排水管网工程规划的规划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镇排水管网工程的建设与运维监督管理工作。
永川城区排水管网工程专项规划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经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平衡,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规划成果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相关排水管网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永川城区范围外排水管网工程专项规划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产业促进中心协助编制,区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镇排水管网专项规划。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城镇排水管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是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当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并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对管网工程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条 独立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规划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应向区规资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项目跟踪管理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手续;向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政府投资类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并严格执行“三同步”管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用)。
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城镇排水管网建设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政府投资类的排水管网工程应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带增强波纹管等高环刚度管材,并逐步淘汰落后技术管材。
第七条 排水管网工程实行设计使用年限内质量终身负责制,在检查井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铭牌(每一建设标段的起止检查井均设置),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材生产厂家、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二章 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进行设计时,应当依据勘察报告和市政排水管网现状开展现场踏勘,结合勘察报告和现场踏勘情况开展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管材、位置、走向、管径、标高、埋深、坡度、检查井设置等主要设计参数,并对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工艺、检测验收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进行审查时,应将雨水、污水错接混接及接入市政排水管网高程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作为审查重点,并在审查结果中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进场排水管材及构配件进行验收,重点查验质量证明文件、颜色、外观、尺寸规格、产品标志等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机构除外),在排水管材安装后、覆土前,采用随机方式进行覆土前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少于两个生产批次或进场批次(当工程只有一个生产批次或进场批次时,可按一个批次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排水管网工程的地基处理、管道安装、沟槽回填等是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当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工程施工质量现场监理,重点把控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排水检查井坐标、管道高程、附属构筑物及接口质量、基础及回填质量、雨污水混接错接情况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排水管网工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非独立建设城镇排水管网工程作为专项验收纳入综合验收,并取得区住房城乡建委对排水管网工程竣工复核意见,凤凰湖、三教、港桥产业促进中心管辖范围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由各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区新城建管委管辖范围由其自行负责)。城镇建成区内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配套的排水管网工程还应提供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对因工程建设改迁排水设施的相关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和《重庆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技术规程》要求,在排水管网覆土隐蔽前进行测绘,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测绘数据和测绘图。
第十四条 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辖区镇街移交排水管网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城镇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项目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管网建设跟踪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成果、管网内窥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城镇管网工程竣工图、城镇管网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
第三章运维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永川城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管辖范围由其自行负责)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镇街(三教、港桥产业促进中心管辖范围由其自行负责)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工作,其管理、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污水管网化粪池前端由各镇街负责)。
第十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水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排水管网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内的排水管网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网的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内及“三无”小区的排水管网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网的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对建成区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及小区污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对错接混接管网进行改造,保证建筑小区污水出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配套管网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污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规范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建立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的执法监督机制,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建立健全城镇排水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机制,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加强建筑小区私搭乱接溯源执法,防止生活源头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水体。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加强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督检查,对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等各类违法、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污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水许可管理。确保新增排水户排水许可应办尽办,并逐步减少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存量排水户。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排水管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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