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428784532/2022-0004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宝峰镇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委员会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428784532/2022-00046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宝峰镇 |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委员会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委员会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现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2年9月7日(星期三)17:00前将盖章后的书面反馈意见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有无意见均请反馈。附件为内部资料,请注意保管。
联系人:王先明, 联系电话:49689506, 电子邮箱:314328168@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9月2日
附件: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以及我市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管理职责
(一)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各区县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规范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依法落实属地责任。宅基地管理机制为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要强化监督责任落实和信息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宅基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属地监管等职责,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管理机制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和违反村庄规划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程序,完善村级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从严落实公示、审核等程序要求,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纠纷调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和报告等工作。
二、严格规划空间管控
(三)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各区县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四)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适度集中建设。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满足铁路、公路等设施退让要求。
(五)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实施“带图报建”制度。各区县要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应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整合项目收益、财政奖补等资金,有序推动存量农房品质提升。
三、合理保障建房需求
(六)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管理,实行应保尽保。原则上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报批。
(七)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任务。
四、完善审批流程机制
(八)明确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2.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扩建住宅的;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7.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市级规定面积标准执行。
(九)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明确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查公示(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并报区县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
(十)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要求,对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按规定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农用地转用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拆旧建新条件的,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坚持“一户一宅”和“户有所居”
(十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不得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可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十二)多措并举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宅基地需求主要通过闲置宅基地有偿转让和制定补偿政策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来解决,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并确保整治产生的土地指标和收益优先用于本村农业农村发展。同时利用村内空闲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建房需求。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六、强化过程监管和执法监督
(十三)推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优选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推行1村至少设立1名宅基地协管员。建立村级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落实宅基地协管员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监管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行为。
(十四)强化宅基地和建房综合执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规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乡镇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区县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各区县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七、建立健全宅基地规范管理秩序
(十五)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区县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共享规划编制、国土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成果资料,结合实际开展宅基地补充调查、验证调查等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查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状及“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等情况。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的原则,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等工作,依托村两委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处置、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标语、墙画、山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加大乡镇服务中心等基层管理服务窗口单位业务培训力度。充分发动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提高干部群众遵守法律政策的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和保护耕地意识的自觉性。
(十七)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积极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将农房报批报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农房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可由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除了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其他费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