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33988909A/2021-00100 | 发文字号: | 永大安文〔2021〕3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大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33988909A/2021-00100 | ||||
发文字号: | 永大安文〔2021〕3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大安街道 | ||||
成文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有效性: |
永大安文〔2021〕37号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2019年2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
(二)各加油站、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三)各居民区、燃气管道、化粪池周边;
(四)车站、机场、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森林防火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场所。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公布规定的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燃放区内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6类。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通告》规定。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