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33988909A/2021-00098 | 发文字号: | 永大安文〔2021〕20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大安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33988909A/2021-00098 | ||||
发文字号: | 永大安文〔2021〕20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大安街道 |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有效性: |
永大安文〔2021〕202号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
关于转发《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街道各部门,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永宅改组发〔2021〕1号)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永宅改组发〔2021〕1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1: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2:永川区**村**组宅基地资格权调查摸底表
附件3:永川区**村**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统计表
附件4:永川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表
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27日
附件1
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有关规定,明晰宅基地所有权具体归属,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行使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作为宅基地资格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防止以各种形式非法剥夺和限制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流转、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探索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更加充分的权能,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慎推进。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先立后破,稳慎推进,强化从严管理,严格规范试点,防止出现偏差。
——坚持“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坚持农民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性,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农村宅基地制度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精准施策,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坚持分类指导。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良性互动,根据不同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探索改革模式。
(三)目标任务。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试点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1.明晰宅基地所有权归属。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将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制度。制定《永川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规划、分配、使用、调整、收回、流转、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具体权利内容、方式,探索建立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盘活利用、有偿使用以及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部分增值等收益权的具体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或办法,在确保农民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保障镇村在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农村宅基地有再分配和统筹使用的权利。建立和完善区和镇(街道)对集体宅基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机制,对宅基地违法建设有及时制止的权利。
3.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程序,在保障有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建设需求的前提下,对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可以以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入市交易,决定、监管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事务,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二)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
1.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办法。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认定、实现、使用等机制。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以户籍登记为基础,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工作,建立相关登记台账。
2.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通过分配宅基地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可行性。探索一定条件下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和重获机制。镇(街道)、村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在一定时间节点后固化宅基地资格权的可行途径和具体办法。
3.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在传统偏远镇(街道)、村,继续完善“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分配宅基地建房方式。对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镇(街道)、村,在不突破耕地红线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适度规模集中的原则,探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保障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村民社区等方式,保障农民住房需求。不搞大拆大建,不搞撤村并居,不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
4.健全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保障机制。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在区、镇(街道)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中,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预留适度的农民建房空间。改进土地计划管理方式,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农民公寓、村民社区建设用地需要,年底实报实销,并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1.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享有的抵押、租赁、转让、赠予等具体权利,探索“三权分置”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方式,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探索通过制定流转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探索开展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在保障耕地总量不减、宅基地总量不突破,实行占补平衡,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宅基地跨区域流转的平台和机制,促进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下不动产登记的有效方式。
2.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途径。结合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保住有所居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托管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家乐、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绿则绿”的原则,采取整理、复垦、复绿,连片宜机化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式,对退出宅基地有序开展整治,探索通过就地再利用、调整再利用、地票交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为乡村振兴、乡村建设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探索不同盘活利用方式的管理政策,研究允许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的产业类型,推动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研究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财政、金融等政策。
3.探索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研究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政策。重点明确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继承农房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则和要求。
(四)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的基础上,区分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等情况,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对外来投资者、原籍离退休人员等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且对集体经济组织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在宅基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有偿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宅基地。
2.明确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明确试点范围地区的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房基面积30m2/人、附属设施20m2/人”,3人及以下户按3人算,4人户按4人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算。在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偿使用的原则意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原则意见和本地实际,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制定有偿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明确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和使用。
(五)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1.健全基层宅基地管理机构。推动建立区级指导、镇街主责、村级协助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在《永川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中明确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管理职责,落实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和村级协管责任,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整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职能和力量,在镇(街道)成立乡村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建立审批报备、核查等制度,强化区政府对镇(街道)宅基地管理情况的监督。
2.创新宅基地执法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执法方式,统筹区级行业执法力量、镇街综合执法力量、村级协助管理力量,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管执法。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严格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建立宅基地日常巡查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探索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逐步将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相关执法权委托镇(街道)政府实施。
3.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建立区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大数据,形成信息“一张图”、管理一条链、监测一张网,实现宅基地业务数字化管理。加强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推动宅基地数据与土地调查、国土空间规划、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人口户籍等数据互联互通。
三、试点范围
选择大安街道开展全域试点,选择何埂镇石笋山村、茶山竹海街道茶竹村、仙龙镇巨龙村、南大街街道八角寺村、板桥镇凉风垭村、胜利路街道杨广桥村、朱沱镇涨谷村、金龙镇洞子口村、卫星湖街道石脚迹村、永荣镇子庄村开展试点。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过程中,根据试点成效和工作积极性,适时增加试点内容和扩大试点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编制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编制《重庆市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镇(街道)及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上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印发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
1.基础工作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完成全区宅基地改革基础工作,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科学编制乡村规划、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区级部门、试点单位分别搭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完成有关宅基地改革试点制度、办法的制定。有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发动等工作。
2.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验。突出“依法公平取得、管理科学规范、节约高效利用、放活规范有序、多方共同受益”。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9月至12月)
全面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各项成功经验。2022年9月底前,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报市委、市政府。2022年10月底前,配合形成市级总结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提炼总结经验,做好迎接上级评估及调度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任双组长,区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的领导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林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立工作专班,从部门、镇街抽调5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建立区、镇(街道)改革试点工作的上下联动机制,创新具体问题研究解决工作机制,编制《永川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运行规则》,建立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调度一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对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风险评估等。
(二)做好基础工作
1.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状况等信息。建立包含宅基地权利人、地类、四至方位、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审批、流转、执法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库。
2.科学编制乡村规划。加快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乡村规划,合理控制宅基地规模,科学安排宅基地布局,探索建立规划动态调整和“留白”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乡村规划进行建设。完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农村住宅规划设计要求。因地制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农村村容风貌。
3.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的各类宅基地问题进行系统排查,逐一建档立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处置办法。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原则,分类认定问题性质,逐步化解。
4.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全面完成宅基地地籍调查,将房屋等宅基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落实有关政策,细化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规定。加快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严格运行管理
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坚决防止打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旗号,行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之实。严格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等,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充分吸纳我区实施的农业农村改革相关成功经验,集成正在推进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三变”改革、“三社”融合、农业设施及地上构着物确权抵押融资、土地征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的经验,做好与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改革的协调。
(四)细化职责分工
编制《永川区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清单》,建立区级指导、部门推动、镇街落实、村组主体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体系。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以及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摸底等工作,健全完善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开展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区财政局落实涉及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提供村镇建设图集,指导建房风貌。区公安局负责提供农村户籍人口信息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林业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建立审批报备、核查等制度,强化宅基地审批管理监管。
(五)强化政策扶持
依托宅基地改革学术研究团队,扎实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研究,充分汲取第一批试点单位改革经验,探索符合永川区情民意的改革路径和方法,加快修订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形成完备的政策体系,持续开展培训宣传,坚持正向引导,确保改革风险可控,试点成效明显。
附件2
永川区**村**组宅基地资格权调查摸底表
户主: 第 页,共 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变动情况 |
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备注 | |||
户口性质 |
迁入时间 |
原因 |
是 |
否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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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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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核对栏 |
以上调查情况属实,户主签字: | |||||||||
调查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
永川区**村**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统计表
单位公章: 会议时间: 第 页,共 页 | ||||||
序号 |
户主 姓名 |
户主身份证号码 |
户籍人口数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 |
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人数 |
备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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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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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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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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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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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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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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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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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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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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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件4
永川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表
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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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型 (二选一) |
社员大会 |
户代表会议 | ||||
会议应到人数 |
会议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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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人数 |
表决未通过人数 |
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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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 |
关于对xx村xx村民小组各家庭户宅基地资格权及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人数的表决(附表:永川区**村**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统计表) | |||||
同意决议内容的参会人员签字(盖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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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决议内容的参会人员签字(盖手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