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43D/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红炉府发〔2024〕1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红炉镇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43D/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红炉府发〔2024〕13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红炉镇 |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红炉府发〔2024〕13号
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镇属各部门:
现将《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红炉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辖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炉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 预案衔接关系
本预案与《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减灾委的统筹协调下,成立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副主任,各科室及村(社区)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办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党政办: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网络舆情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处置等工作。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
经发办: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灾毁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所需的吃、穿、用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帮助指导受灾商贸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镇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灾情核查、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口粮、衣被、住房、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积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积极做好地震应急准备,为受灾救助工作提供准确情报。
规环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赴灾害现场,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情况。负责核实、统计全镇地质灾害情况,组织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为地质灾害救助提供资料;负责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公路运输工作;负责协调修复灾毁省县道及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迅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及疏散。
负责指导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社事办: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治病工作;负责督促受灾地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财政办:负责统筹落实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落实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镇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全镇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山洪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预案、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后文物、广播电视设施损失等灾情的核实、上报及修复工作。
规环中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知识宣传工作。
红炉派出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交通畅通。
红炉教管中心:负责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制订学校减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教育。
红炉司法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
双石供电所: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2.2 村(社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村(社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3 现场指挥机构
镇应急指挥部根据受灾实际视情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1 现场指挥部
负责指挥一般自然灾害现场救助工作;发生较大、重大、特重大自然灾害后,由镇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政府成立指挥部后,移交指挥权。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现场工作小组
根据自然灾害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抢险救援、治安防范、医疗卫生、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后勤保障、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党政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各村(社区)负责本区域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镇应急办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应急办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4.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村(社区)应在半小时内向镇应急办报告灾害损失情况,应急办应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局相关部门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
对造成辖区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本级政府、区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告。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根据灾情发生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在每日7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立即向区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镇应急办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党政办和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启动权限
本辖区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镇政府领导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收集灾区需求;收集汇总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
(4)应急办、财政办要及时发放区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红炉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经发办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规环办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社事办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党政办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好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镇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辖区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一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汇总后向区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镇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收集灾区需求;收集汇总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
(4)应急办、财政办要及时发放区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社事办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党政办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局。
(8)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汇总后向区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应急办、财政办要及时发放区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社事办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应急办牵头做好受灾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汇总后向区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应急办、财政办要及时发放区级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办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社事办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应急办牵头做好受灾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社区)等特殊情况,或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指导受灾村(社区)及时评估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办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办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应急办、财政办监督检查受灾村(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各村(社区)从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应急办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区应急局。
6.2.2 应急办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局。
6.2.3 镇应急办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并根据区财政局下拨的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补助,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应急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区应急局。
6.3.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区应急局申请对辖区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6.3.3 镇规环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财政办按相关政策统筹落实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应急办、财政办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应急办牵头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管理。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 装备和设备保障
镇政府有关部门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村(社区)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镇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建立覆盖全镇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并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充分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救助任务,组织制定相应措施。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