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307B/2021-00049 | 发文字号: | 永农委发〔2020〕16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吉安镇 | 成文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
标题: |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307B/2021-00049 | ||||
发文字号: | 永农委发〔2020〕16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吉安镇 | ||||
成文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 ||||
标题: |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新规定,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等文件精神,为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方便群众办事,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能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牵头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加强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工作,指导镇(街)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做好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三)区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
指导农村住宅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农村建房工匠的管理和培训,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适用技术;负责农村住宅建设安全工作,教育、培训和服务安全从业人员。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配齐力量,优化流程,积极对接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做好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住宅建设监管等工作,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镇(街)联审联办制度,切实做好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五)其他有关部门
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干道、林地和水利、供电、通信、燃气设施等情况的,在征求意见时,有关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并配合镇(街)做好相关工作。
二、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初审。
3.村民委员会重点核查农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在其他地方拥有宅基地、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拟建住宅是否符合农房风貌管控要求、拟建位置是否有争议等。初步核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镇(街)。
(二)审查
1.镇(街)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通过村社审核公示等情况。资格审查通过后,组织所属相关部门科室和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实地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综合提出的意见,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对符合镇村规划、农房风貌要求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并明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落实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即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2.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实地审查用地建房的具体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涉及交通干道、林地和水利、供电、通信、燃气设施等情况的,镇街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审查,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依法审查,按时反馈意见,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三)批准
审查通过后,镇(街)根据联审结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并及时告知农户本人和所属村组。佐证资料不完善或未通过审批的宅基地申请,须及时告知农户本人和所属村组,并做好解释工作。宅基地用地标准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122号)规定为准。
镇(街)要归档留存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资料,建立台账,每月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四)验收
农房完工后,镇(街)根据农户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完善镇(街)审批机制
按照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镇(街)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从工作实际出发,明确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创建一窗办结的窗口,明确专人,落实经费,按照附件2-8的流程,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档案的管理(含宅基地具体批准位置的佐证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指导村级组织健全宅基地申请核查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区级部门、镇(街)、村社要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抓好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加大巡查力度,禁止出现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情形,及时制止违建行为;落实“一户一宅”要求,积极探索建新拆旧的新模式、新方法,大力引导农户拆除闲置危旧房,督促异地新建的农户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排除安全隐患,消除“视觉贫困”。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