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008D/2024-00041 | 发文字号: | 青峰府发〔2024〕5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青峰镇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008D/2024-00041 | ||||
发文字号: | 青峰府发〔2024〕5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青峰镇 |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青峰府发〔2024〕52号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延伸部门,各村(居)居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本镇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峰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 预案衔接关系
本预案与《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减灾委的统筹协调下,成立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由青峰镇镇长任指挥长,镇分管安全副镇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对全镇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3 现场指挥机构
镇应急指挥部根据受灾实际视情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1 现场指挥部
镇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现场救助工作;发生重大、特重大自然灾害后,由镇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政府成立指挥部后,移交指挥权。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镇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现场工作小组
根据自然灾害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抢险救援、治安防范、医疗卫生、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后勤保障等8个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平安法治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村居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镇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对突发自然灾害,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领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报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6 对于干旱灾害,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启动权限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镇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镇政府决定后启动响应。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村居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政府领导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局报告。
(4)灾情稳定后,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一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及受灾村居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局报告。
(4)灾情稳定后,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居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灾情稳定后,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居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灾情稳定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及时评估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镇财政办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灾村(社区)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组织受灾村居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配合区应急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局。
6.2.2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村居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镇财政办下拨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2.5 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区应急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3.2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配合区财政按相关政策统筹落实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2 物资保障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配合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4 装备和设备保障
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村居办公场所、广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情发生后,镇政府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镇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