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008D/2020-0001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青峰镇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标题: | 青峰镇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008D/2020-00018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青峰镇 |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
标题: | 青峰镇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城镇规划区内宅基地标准为耕地每人20平方米,其它地每人25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宅基地标准为耕地每人25平方米,其它地每人3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户按3人计,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6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户按3人计,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