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008D/2021-0003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青峰镇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转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008D/2021-00038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青峰镇 |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转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合理利用土地,遏制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也是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严重侵占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完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二)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凡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由农村村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区国土房管局的意见等材料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由区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耕地每人20平方米,其它地每人25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村民宅基地标准为耕地每人25平方米,其它地每人30平方米,3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加盖有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农村宅基地申报表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加盖有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的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及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交区国土房管局审查。区国土房管局自接到加盖有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后,在18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区国土房管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等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动工前应由区规划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区规划局进行竣工核实,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核发乡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五、严肃处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用地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由区国土房管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六、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深入宣传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宅基地管理规定,引导村民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努力提高守法、用法的观念,增强依法利用宅基地的自觉性、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住宅的势头,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