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120C/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双石镇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120C/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双石镇 |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全镇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永川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等部门应及时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
4.1.2 对突发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领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本级党委、政府和镇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镇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镇党政府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4.1.6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广播、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渠道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镇应急消防管理岗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镇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镇政府决定后启动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应急消防管理岗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村居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政府领导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镇应急消防管理岗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局报告。
(4)灾情稳定后,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一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应急消防管理岗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及受灾村居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镇应急消防管理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村居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消防管理岗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局报告。
(4)灾情稳定后,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应急消防管理岗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居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镇应急消防管理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消防管理岗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灾情稳定后,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响应措施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应急消防管理岗报告有关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居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镇应急消防管理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消防管理岗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灾情稳定后,镇应急消防管理岗配合区应急局对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镇财政办会同镇应急消防管理岗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镇应急消防管理岗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村居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 镇财政办会同应急消防管理岗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镇、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备。
6.2.5 镇财政办会同应急消防管理岗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消防管理岗会同镇财政办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2.7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加强统筹指导。
6.3.2 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的情况,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10月10日前报镇应急消防管理岗。镇应急消防管理岗于10月15日前审核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区应急管理局。
6.3.3 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如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镇应急消防管理岗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6.3.5 镇应急消防管理岗、镇财政办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统筹安排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6 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镇应急消防管理岗会同镇财政办根据申报情况,调拨镇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镇财政办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镇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
7.1.3 按照上级规定,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镇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镇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7.2.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2.4 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完善镇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镇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村(居)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镇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引导镇、村(社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镇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健全全镇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镇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
8.3.4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5 本预案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表
附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表
响应等级 |
四级响应 |
三级响应 |
二级响应 |
一级响应 |
响应启动 条件 |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达10万人以上。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
响应启动 程序 |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
双石镇 |
事项 |
作战措施 |
事项 |
作战措施 |
事项 |
作战措施 |
事项 |
作战措施 |
【统】组织指挥 |
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
【统】组织指挥 |
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
【统】组织指挥 |
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
【统】组织指挥 |
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 |
【商】综合会商 |
分析研判灾情,制定救灾措施。 |
【商】综合会商 |
分析研判灾情,制定救灾措施。 |
【商】综合会商 |
分析研判灾情,制定救灾措施。 |
【商】综合会商 |
分析研判灾情,制定救灾措施。 | |
【转】转移安置 |
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目标。 |
【转】转移安置 |
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目标。 |
【转】转移安置 |
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目标。 |
【转】转移安置 |
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目标。 | |
【调】物资调度 |
统筹调度应急、救灾物资送往灾区。 |
【调】物资调度 |
统筹调度应急、救灾物资送往灾区。 |
【调】物资调度 |
统筹调度应急、救灾物资送往灾区。 |
【调】物资调度 |
统筹调度应急、救灾物资送往灾区。 | |
【值】值班值守 |
坐镇后方指挥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值守,收集汇总灾情应对情况,滚动上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
【值】值班值守 |
坐镇后方指挥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值守,收集汇总灾情应对情况,滚动上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
【值】值班值守 |
坐镇后方指挥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值守,收集汇总灾情应对情况,滚动上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
【值】值班值守 |
坐镇后方指挥部党政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联合值守,收集汇总灾情应对情况,滚动上报;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