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90725814N/2025-00012 | 发文字号: | 仙龙府发〔2025〕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仙龙镇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90725814N/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仙龙府发〔2025〕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仙龙镇 |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仙龙府发〔2025〕5号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政府内设部门、镇属单位:
为确保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入管理
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租金收入、资产变现收入、管理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以及社会资助、捐赠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计入当年收入项目核算,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白条抵库。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农委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的非经营性收据,村组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二、严格支出管理
(一)严格干部补贴管理。村、组干部误工补贴按照组织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巧立名目乱发各种补贴。补贴包括镇内差旅费、值班费、通讯费、加班费、误餐费等,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标准,所需经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解决,严禁负债、挂账,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村专职干部兼任村联合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其镇内差旅费、值班费、通讯费、加班费等只能在村民委员会或村联合社中的任何一方领取,不能同时在两方都领取。村镇内差旅费、值班费、通讯费、加班费实行月包干,书记800元/月,副书记不超过书记补贴的90%,其余人员不超过书记补贴的80%,每人每月扣留200元年终根据目标考核得分和个人测评得分考核发放;误餐费原则不予发放,确因村(社区)干部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在工作期间,可根据考勤按10元/人/餐的标准购买食材,据实解决中午工作餐,不得在酒店、饭店就餐,经费自筹,严禁负债、挂账;奖金等其他报酬发放必须附上级相关文件依据;未聘为村公共服务中心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因议事产生误工补助实行实误实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元/天。
(二)严格招待费管理。村、组原则上不得产生招待费,实行零接待。
(三)严格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村、组年度重大支出和建设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在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两委”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等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通过,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村民小组支出在500元以上的,由村民小组长、民主理财小组长共同审核;2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必须经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讨论通过,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上级专项支出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严格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收益以及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分配。确需分配的,要依照在册的农业人口以及承包地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分配对象,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审核同意,处理好遗留问题后,再行分配。
(五)严格审批程序管理。村组支出实行联签制度。村组每一笔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并且要素填写正确齐全,由经手人签名并注明事由用途、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理财小组)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手续完善后,村级支出由村主任审批,村民小组支出由村民小组长审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入账。
三、严格资产管理
(一)建立资产台账。村、组两级集体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登记,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至少对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资产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以及村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处置。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统一归档管理,并及时报送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村集体5000元以下的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等处置由村两委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等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通过。
四、严格账务管理
(一)账户管理。各村组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多余账户一律撤销归并。村民小组未单独开设账户而开设了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的,资金需存入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进行核算,都未开设账户的,其资金必须纳入村基本存款账户建立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预留印鉴包括村(组)公章及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私章。
(二)现金限额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留存一定的备用金,村最高限额为5000元,村民小组最高限额为1000元;个别资金量大的村可向镇政府申请,由镇政府核定。超出限额以外的所有资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三)收支账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现金应在当日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支付通过库存现金、开支票取现或转账支付,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截留挪用,不准公款私存。非报账员不得经手现金。
(四)转账付款管理。除干部报酬、救灾救济资金、办公零星开支等外,对外单位、个人超过2000元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五)票据管理。村、组内部结算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市农委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票据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专人管理、统一领用、销号、归档。村、组票据原则上由报账员负责填制。报账员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填制票据。票据只能在本村组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等行为。非报账员及指定专人不得经手票据。严禁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六)账务管理。镇村负责对村组的资金、财务的“双代管”工作,原则实行村账镇管,社账村管,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代账。
村组集体一般性支出使用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村组之间和村组与农户之间支付款项使用市农委印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证。支付干部报酬和村民务工费等使用领款人签字的村组自制名册清单,支付干部报酬要附镇街批准文件,支付村民务工费等应附有集体研究记录和务工事由、务工时间及明细资料,务工费原则上控制在80—120元/天,每个务工按照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原则是本人签字领取或打卡发放,严禁代签代领;使用合同约定票据,票据内容要真实完整,决算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招投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支付历年款项须附原始支付依据。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发票单据,会计一律不得入账。
五、严格财务公开
(一)财务公开按照统一设置的表式,做到统一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
(二)村财务按季公开,公开时间为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逐项逐笔公布上季度收支情况;村民小组财务公开时间一般为半年一次,分别于每年的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逐项逐笔公布前半年财务收支情况。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0天。
(三)财务公开表一式三份,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为民主理财小组)、村组主要负责人、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业务会计签字盖章后,一份在村内张榜公布,一份留村保管,一份由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保管存档。
村级要建立财务公开登记簿,做好财务公开记录,并由村(组)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要对每次村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并保存其影像资料。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村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或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提请罢免或建议不推荐为候选人;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村组违规发放干部报酬、各类补贴的;
2. 村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对上级或监事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3. 村组收入未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的;
4. 村组相关人员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的开支进行审核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5. 村组违规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出借、出租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侵占、截留、挪用、挥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
6. 村组未按时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7. 村组违规出借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8. 村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9. 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的经济合同未报镇“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的;
10. 工程建设项目款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拨付的;
11. 阻挠监事会履行职责或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二)监督委员会主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监督委员会主任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改选(补选)监督委员会主任。
1. 未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 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对发现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不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 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通知之前镇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社区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