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518/2023-00032 | 发文字号: | 永荣委发〔2023〕4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永荣镇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标题: |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法定职责事项清单(2023年版)》、《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518/2023-00032 | ||||
发文字号: | 永荣委发〔2023〕4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永荣镇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
标题: |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法定职责事项清单(2023年版)》、《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有效性: |
永荣委发〔2023〕46号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法定职责事项清单(2023年版)》、《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镇属各板块,各村(社区)两委,有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法定职责事项清单(2023年版)》、《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2023年版)》印发你们。
附件:1.《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法定职责事项清单(2023年版)》
2.《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2023年版)》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法定职责事项清单
(2023年版,共20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牵头板块 |
牵头岗位 |
区牵头指导部门 |
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第三十二条未经特定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市场监管局 |
2 |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六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市场监管局 |
3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第三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4 |
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应急局 |
5 |
转移受洪水威胁群众并妥善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应急局、水利局 |
6 |
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消防救援支(大)队 |
7 |
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全常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林业局 |
8 |
组织森林火灾扑救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应急局、林业局 |
9 |
调查处理自用船舶交通事故 |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交通局 |
10 |
镇自用船舶登记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交通局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应急局 |
12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交通局 |
13 |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交通局 |
14 |
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交通局 |
15 |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6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公安局 |
17 |
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林业局 |
18 |
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林业局 |
1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水利局 |
2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水利局 |
2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水利局 |
2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水利局 |
2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水利局 |
24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水利局 |
25 |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的处罚(涉及村道)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交通局 |
26 |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经济信息委 |
27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28 |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2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城市管理局 |
30 |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卫生健康委 |
31 |
对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水利局 |
32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消防救援支(大)队 |
33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 |
34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交通局 |
35 |
受理信访投诉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信访办 |
36 |
信访事项查询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信访办 |
37 |
民间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司法局 |
38 |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妇联 |
39 |
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国安办 |
40 |
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公安局 |
41 |
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公安局 |
42 |
牵头组织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 |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第十一条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会等具体实施。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公安局 |
43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戒毒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公安局、司法局 |
44 |
刑满释放人员救济安置帮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司法局 |
45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工作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金融工作办公室 |
46 |
乡道、村道入口处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交通局 |
47 |
征兵事宜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镇政府 |
平安法治 |
人民武装岗 |
人武部 |
48 |
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经济发展岗 |
市场监管局 |
49 |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生态环境局 |
50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生态环境局 |
51 |
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水利局 |
52 |
耕地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53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农业农村委 |
54 |
闲散地和废弃地整治、改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55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林业局 |
56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57 |
村庄、集镇规划编制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58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核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农业农村委、规划自然资源局 |
59 |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60 |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61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62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竣工现场验核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63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64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6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66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67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68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69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70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八)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71 |
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涉及乡道、村道的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九)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交通局 |
72 |
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水利局 |
73 |
开展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应当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任期届满离任或者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离任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离任后三十日内公布。任职期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审计要求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第五十七条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农业农村委 |
74 |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支持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农业农村委 |
75 |
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农业农村委 |
76 |
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建立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第六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振兴促进相关职责的,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农业农村委 |
77 |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财务财税岗 |
审计局 |
78 |
开展经济普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经济发展岗 |
统计局 |
79 |
开展污染源普查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生态环境局 |
80 |
开展人口普查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经济发展岗 |
统计局 |
81 |
开展农业普查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
镇政府 |
经济发展 |
经济发展岗 |
统计局 |
82 |
人民调解员因工致伤致残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司法局 |
83 |
国企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初审 |
《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办理程序(一)申报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二)初审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84 |
申请国企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审核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8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三条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86 |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 |
《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第六条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87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待遇申领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条(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88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89 |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2.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90 |
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三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2.3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91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92 |
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10.1社会保障卡申领,第1.10.2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第1.10.3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第1.10.4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第1.10.5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第1.10.6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第1.10.7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第1.10.8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第1.10.9社会保障卡注销,所列行使层级包括“省、市、县和基层平台”。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9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包括暂停登记、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一)统一名称。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统一管理部门。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由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统一行政职能、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金统一管理、分账运行的要求,将现承担新农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非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划转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医保局 |
94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医保局 |
95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 |
《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医保局 |
96 |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包含续保、暂停参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医保局 |
97 |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医保局 |
98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发挥乡镇(街道)作为服务城乡居民的区域中心作用,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医保局 |
99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00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定期核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01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02 |
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残联 |
103 |
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规定给予救助。《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0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05 |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06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七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07 |
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108 |
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109 |
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审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二)审核。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年底集中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110 |
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初审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的通知》:精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8类人员在户籍地或创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出示身份证、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111 |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112 |
低保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第四十七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就业援助。完善低保就业补贴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人员主动就业。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第三条(四)补贴程序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第四条(四)补贴程序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人员自行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补贴。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113 |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14 |
核对申请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受区县(自治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核查认定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并组织核查。第九条核查认定对象对核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自行组织或通过核查认定中心进行复核。核查认定中心应在接受复核委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15 |
生育登记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健服务岗 |
卫生健康委 |
116 |
优生优育药具管理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健服务岗 |
卫生健康委 |
117 |
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助学保障提出初审意见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确认、学籍(录取通知书)等信息资料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范围。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18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教委 |
119 |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教委 |
120 |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人力社保局 |
121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22 |
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宣统群团岗 |
妇联 |
123 |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妇联 |
124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健服务岗 |
卫生健康委 |
125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农业农村委 |
126 |
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和文明村镇创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农业农村委 |
127 |
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和传播公共文化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文化旅游委 |
128 |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日常管理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文化旅游委 |
129 |
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文化旅游委 |
130 |
落实相关慈善工作 |
《重庆市慈善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相关慈善工作,促进村(社区)慈善事业发展,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慈善活动。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31 |
组织全民健身活动 |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运动会,组织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基层文化体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文化旅游委 |
132 |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健服务岗 |
卫生健康委 |
133 |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卫健服务岗 |
卫生健康委 |
134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初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文化旅游委 |
135 |
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二十八条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被取消悬挂光荣牌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并报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可以恢复光荣牌悬挂资格。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门恢复悬挂,不再举行悬挂仪式。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退役军人服务岗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6 |
办理优待证初审 |
《重庆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对未受理或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退役军人服务岗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37 |
接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档案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等其他资料。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38 |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共有财产清算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39 |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换届改选筹备组,由换届改选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筹备组人员构成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执行。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0 |
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共有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等材料,并负责核对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1 |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经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2 |
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方式;(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公示期内,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第四十三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3 |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住宅小区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九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监事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重大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4 |
物业设施设备组织代修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5 |
物业管理纠纷调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五):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6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予以通报,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7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公告。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8 |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49 |
不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住房城乡建委 |
150 |
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第五十七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1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免职建议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第五十七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2 |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五十七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3 |
批准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4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5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6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7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组长有违法行为,侵害村集体、组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侵害村集体、组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处理:(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二)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户籍迁移、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收受、索取财物的;(三)违反规定无据收款、付款,不按照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各项补助扶持资金的;(五)其他侵害村集体、组集体或者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8 |
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民主评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八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经费由负责培训的人民政府负担。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开展民主评议。但是,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少于六个月的除外。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民政局 |
159 |
监督和指导社区档案工作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档案局 |
160 |
政府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镇政府 |
民生服务 |
综合调度岗 |
政府办公室 |
161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第一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一款: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党委组织部 |
162 |
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三款: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党的领导是做好群团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必须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党委组织部 |
163 |
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六款: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党委组织部 |
164 |
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二款: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党委组织部 |
165 |
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第三款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党委组织部 |
166 |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综合调度岗 |
党委组织部 |
167 |
党组织换届选举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组织部 |
168 |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党委的党组织建设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四款: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组织部 |
169 |
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组织部 |
170 |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三)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组织部 |
171 |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第五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组织人事岗 |
组织部 |
172 |
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关心帮助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 |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四条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组织部 |
173 |
人才服务、引进和培养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五)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组织部 |
174 |
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基层党建岗 |
组织部 |
175 |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纪检监察岗 |
纪委监委机关 |
176 |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纪检监察岗 |
纪委监委机关 |
177 |
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纪检监察岗 |
纪委监委机关 |
178 |
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
镇党委镇政府 |
党的建设 |
综合调度岗 |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
179 |
按规定和标准开展公务接待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
镇党委镇政府 |
党的建设 |
综合调度岗、财务财税岗 |
政府办公室、财政局 |
180 |
负责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统战部 |
181 |
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基本任务:(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统战部 |
182 |
发现和推荐党外干部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统战部 |
183 |
承担宣传工作主体责任,开展基层宣传工作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秘密,略)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宣传部 |
184 |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秘密,略)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宣传部 |
185 |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秘密,略)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宣传部 |
186 |
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宣传部 |
187 |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秘密,略)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宣传部、网信办 |
188 |
对本地区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网信办 |
189 |
加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秘密,略)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宣统群团岗 |
宣传部、网信办 |
190 |
在区县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政法工作 |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
镇党委 |
党的建设 |
平安综治岗 |
政法委 |
191 |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192 |
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193 |
讨论决定有关建设计划和重大事项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民生等方面的建设计划和重大事项。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194 |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195 |
选举、接受辞职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六)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196 |
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197 |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198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199 |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200 |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镇人代会 |
党的建设 |
人大政协联络岗 |
人大机关 |
注:《清单》内容根据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废止等情况
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2
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2023年版)
序号 |
牵头 部门 |
事项 名称 |
部门责任 |
镇(街道)责任 |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
牵头 板块 |
牵头 岗位 |
1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6.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7.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支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加强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4.协助部门开展培训。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6.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摊贩经营情况、家庭集体宴席举办情况、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等,配合做好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经营者备案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5.《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2 |
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推进质量强区(县)、质量强园、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工作。5.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6.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7.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做好质量强区(县)、质量强园、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工作。3.协助有关部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4.协助部门开展培训。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3 |
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4.对执法、巡查、特种设备从业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5.牵头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演练。6.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7.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违法行为。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3.协助加强对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4.协助部门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5.配合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6.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4 |
市场监管局 |
药品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负责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5.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6.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开展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
1.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部门开展培训。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5 |
市场监管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1.牵头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3.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1.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6 |
市场监管局 |
查处传销行为 |
1.牵头开展查处传销行为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查处传销行为。5.对于传销行为,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查处传销工作。 |
1.开展查处传销行为法律法规宣传。2.发现传销行为立即上报给部门。3.配合部门查处传销行为。4.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7 |
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管 |
1.牵头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2.编制安全生产规划。3.查处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4.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5.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6.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处置。7.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8.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9.协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8 |
应急管理局 |
突发事件应对 |
1.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2.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3.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4.对本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因突发事件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及时调解处理。6.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7.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1.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2.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3.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因突发事件产生的民事纠纷及时调解处理。4.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应急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5.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社会公众或者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6.配合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9 |
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配合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3.发现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4.劝导制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10 |
公安局 |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1.牵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定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6.加强交通警察管理,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加大乡道、村道建设投入,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3.排查整治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交通事故。4.对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和纠正。5.配合部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11 |
经济信息委 |
天然气管理 |
1.定期开展天然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天然气安全知识,提高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加强对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宣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2.对巡查、执法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置,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按照建设程序和要求对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实施管理。5.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天然气管理工作。 |
1.开展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巡查,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设施的情况报告部门。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12 |
住房城乡建委 |
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业务指导和监督。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5.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组织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3.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4.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5.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13 |
教委 |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
1.牵头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3.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周边安全防控工作。 |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2.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3.协助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14 |
文化旅游委 |
旅游安全管理 |
1.牵头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对旅游安全工作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3.统筹协调旅游安全日常管理。4.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5.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6.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7.制定、修订、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9.对旅行社等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10.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
1.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15 |
水利局 |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
1.牵头开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建立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水库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3.负责所属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申请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置,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管理技术指导与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与操作技能。6.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改进小型水库运行管理。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
1.开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3.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作为水库所在地政府责任人,对水库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4.开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巡查,遇险情立即处置或上报部门。5.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3.《重庆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16 |
水利局 |
防汛抗洪 |
1.牵头开展洪水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2.加强水工程安全监督管理。3.负责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日常工作。4.编制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5.对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 |
1.开展洪水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2.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3.完善防洪体系和监测系统。4.组织单位和居民参加防洪,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5.对水库大坝定期检查。6.配合部门做好防汛抗洪有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17 |
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 |
1.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2.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
1.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2.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3.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18 |
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助 |
1.牵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宣传。2.灾情稳定前,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3.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5.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1.开展自然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宣传。2.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3.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4.审核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后,报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5.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19 |
农业农村委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牵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3.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4.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5.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6.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7.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8.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9.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10.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1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12.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13.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2.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有关部门。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平安法治 |
应急管理岗 |
20 |
教委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
1.牵头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2.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6.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定期评估、考核评价、责任追究。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监管工作。 |
1.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2.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信息收集、维稳善后等相关工作。3.协助部门做好审批、登记、监管、执法等工作。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 |
平安法治 |
综合执法岗 |
21 |
司法局 |
社区矫正 |
1.牵头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宣传和监督执行工作。2.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3.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4.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5.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1.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宣传。2.配合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
平安法治 |
平安综治岗 |
22 |
农业农村委 |
生猪屠宰监管 |
1.牵头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2.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3.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5.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6.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7.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8.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
1.开展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3.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23 |
水利局 |
水资源监管 |
1.牵头开展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对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建立监督检查制度。5.编制水量调度预案。6.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和后评估工作。7.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8.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
1.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2.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3.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4.配合部门做好水资源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24 |
生态环境局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
1.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人员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4.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督促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查处。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工作。 |
1.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3.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4.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散养密集区)。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25 |
生态环境局 |
水污染防治监管 |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2.组织检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3.对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
1.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2.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3.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4.配合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26 |
生态环境局 |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 |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制定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4.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涉及的除外)、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2.对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3.协助实施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4.配合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27 |
生态环境局 |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
1.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2.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3.对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4.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5.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2.配合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3.落实本级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28 |
发展改革委 |
节约能源监管 |
1.牵头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宣传。2.对节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3.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5.建立节能工作协作机制,实行节能统计、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提高节能工作效率。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工作。 |
1.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宣传。2.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3.协助部门开展节能工作。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
经济发展 |
经济发展岗 |
29 |
农业农村委 |
动物防疫 |
1.牵头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2.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3.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6.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7.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8.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
1.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2.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3.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4.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5.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根据应急处置要求落实焚烧掩埋场地,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6.组织清理在其他公共场所和乡村地界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30 |
农业农村委 |
植物检疫 |
1.牵头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2.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3.加强对检疫员的培训。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责令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限期除害处理。6.对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等开展处罚。7.发生疫情时组织开展专题调查。8.协同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 |
1.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2.根据植物检疫需要,做好本辖区内植物有害生物日常巡查。3.发现植物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时向部门报告。4.协助开展疫情除治、专题调查等工作。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
1.《植物检疫条例》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31 |
农业农村委 |
农药使用管理 |
1.牵头开展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5.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6.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1.开展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3.配合部门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32 |
水利局 |
河流管理保护 |
1.牵头开展河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3.审查责任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并督促实施。4.巡查责任河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协调解决巡河发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的有关问题。5.统筹责任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区域联防联控、部门协同联动。6.督促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总河长、责任河流河长履行职责。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
1.开展河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落实本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3.巡查责任河流。4.及时协调解决巡河发现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5.督促指导村(社区)级河长履行职责。6.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巡河、信息通报等工作。7.协助部门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重庆市河长制条例》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33 |
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 |
1.牵头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编制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造林绿化。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6.协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
1.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组织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3.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34 |
林业局 |
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 |
1.牵头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负责组织长江防护林体系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3.依据市总体规划编制区县总体规划。4.为造林营林绿化提供技术指导。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工作。 |
1.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组织动员人民群众投入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3.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4.协助开展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35 |
林业局 |
湿地保护管理 |
1.牵头开展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6.对重要湿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界标应当标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设立单位等内容。7.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1.开展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3.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部门。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36 |
林业局 |
野生动物保护 |
1.牵头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救助。5.对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进行监管。6.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
1.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部门开展野生动物救助工作。3.协助部门对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等活动进行监管。4.发现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37 |
农业农村委 |
渔业资源保护 |
1.牵头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对渔港、渔业船舶、渔机具、渔药、有害水生动植物等加强监督管理。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按照行政区划对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进行监督管理。6.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以及其他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7.确定用于渔业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水体的最低水位线。8.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9.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10.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
1.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3.确定用于渔业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水体的最低水位线。4.发现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立即劝导制止,并上报部门。5.协助部门开展违法信息实地核查、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38 |
水利局 |
水土保持 |
1.牵头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2.为防治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术指导。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网络。6.加大科技研发推广力度,做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评估和预防治理工作。7.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
1.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2.承担水土保持日常工作。3.加强对治理成果的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办法或者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制。4.发现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部门。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39 |
林业局 |
林地保护管理 |
1.牵头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对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国有林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6.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
1.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3.协助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水林环保岗 |
40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监管 |
1.牵头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监督管理。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
1.开展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3.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41 |
交通局 |
公路管理 |
1.牵头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3.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4.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行为。5.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管理相关工作。 |
1.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3.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相关工作。4.编制并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并报交通部门备案。5.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6.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7.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42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管理 |
1.牵头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2.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5.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 |
1.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2.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43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测绘工作 |
1.牵头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2.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建立保护档案,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3.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测绘信息公共服务。4.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工作。5.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6.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核实。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工作。 |
1.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2.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3.协助部门开展测绘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44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
1.牵头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宣传。2.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3.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
1.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宣传。2.对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进行初审。3.协助部门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45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 |
1.牵头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建立水利工程信息档案,完善水利工程信息管理体系。4.负责本辖区内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工作。5.对爆破、打井、采石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1.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3.发现损坏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部门。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46 |
水利局 |
河道管理 |
1.牵头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3.组织开展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河道登记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河道名录,完善河道规划相关的基础信息。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5.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6.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7.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8.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9.负责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监督。10.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
1.开展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负责辖区内河道日常管护。3.对损坏河道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部门。4.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农业农村岗 |
47 |
城市管理局 |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城市违法建设治理 |
1.牵头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4.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5.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
1.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城市管理工作。 3.协助做好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4.协助主管部门划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5.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48 |
城市管理局 |
生活垃圾管理 |
1.牵头开展生活垃圾知识宣传。2.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3.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与正常运行。4.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垃圾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
1.开展生活垃圾知识宣传。2.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工作。3.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4.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区域和作业要求。5.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执法秩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规划建设岗 |
49 |
统计局 |
统计调查 |
1.牵头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2.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3.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4.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5.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6.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计工作。 |
1.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3.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4.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
经济发展 |
经济发展岗 |
50 |
文化旅游委 |
文物保护监管 |
1.牵头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5.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6.依法查处违法行为。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
1.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基本建设、旅游发展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3.对辖区发现的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部门。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51 |
卫生健康委 |
职业病防治 |
1.牵头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查处违法行为。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
1.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2.支持部门依法履行职责。3.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民生服务 |
卫健服务岗 |
52 |
卫生健康委 |
传染病防治 |
1.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2.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3.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
1.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2.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3.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4.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5.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民生服务 |
卫健服务岗 |
53 |
卫生健康委 |
精神卫生工作 |
1.牵头开展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2.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3.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4.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5.协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
1.开展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宣传。2.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3.配合部门对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4.配合部门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民生服务 |
卫健服务岗 |
54 |
公安局 |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 |
1.牵头开展见义勇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2.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接受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3.及时调查核实,录入、更新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信息。4.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侵害请求保护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
1.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2.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55 |
民政局 |
殡葬管理 |
1.牵头开展殡葬宣传教育。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4.查处殡葬违法行为。5.对殡仪服务站、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建设进行审批。6.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
1.开展殡葬宣传教育。2.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加强殡葬管理和殡葬设施建设。3.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后上报。4.配合部门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说服教育、社会维稳等工作。 |
1.《殡葬管理条例》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56 |
民政局 |
地名管理 |
1.牵头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3.加强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乡村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4.加强对地名信息数据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确保数据安全。5.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工作日常监督管理。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
1.开展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开展所辖区域的地名管理相关工作。3.配合部门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4.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提出申请。5.配合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
1.《地名管理条例》2.《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57 |
民政局 |
未成年人保护 |
1.牵头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3.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4.协同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等部门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1.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2.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3.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民生服务 |
民政救助岗 |
58 |
教委 |
幼儿园管理 |
1.牵头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2.开展幼儿园前置审批。3.加强学前教育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4.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5.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
1.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2.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3.协助部门开展幼儿园检查。4.积极支持办好各类幼儿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59 |
人力社保局 |
欠薪处置 |
1.牵头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2.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4.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5.协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2.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3.配合查处欠薪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4.《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7.《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细则》 8.《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60 |
人力社保局 |
就业促进 |
1.牵头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宣传。2.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3.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4.会同统计部门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开展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依法公布。5.对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等行为进行处罚。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
1.开展就业促进法律法规宣传。2.开展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等就业服务。3.协同部门改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配合部门开展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61 |
人力社保局 |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
1.牵头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宣传。2.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
1.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宣传。2.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基础性工作。3.配合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4.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民生服务 |
社保医保岗 |
62 |
文化旅游委 |
红色资源保护管理 |
1.牵头开展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宣传。2.编制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责任清单。3.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与红色资源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事项的协调、管理、宣传、指导工作。4.及时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识。5.对符合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的口述资料、会议记录等,开展抢救性保护和建档收藏工作。6.对破坏红色资源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7.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
1.开展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宣传。2.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红色教育活动。3.配合部门设置保护标识,开展抢救性保护。4.配合部门对破坏红色资源的有关行为进行处罚。 |
《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 |
民生服务 |
科教文旅岗 |
注:《清单》内容根据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废止等情况适时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