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7562266596/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朱沱府发〔2024〕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朱沱镇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7562266596/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朱沱府发〔2024〕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朱沱镇 |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镇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永川府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
朱沱场镇老街拆迁区域、长江沿线,朗山路(不含道路)、长江路(部分)、光明路、长滨路、兴民路、兴民支路、港桥路、安康路围合区域(含道路)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道等;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应当在上述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三、朱沱场镇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朱沱场镇小岩子公园、朗山路(汽车站至水体公园路口段)、长江路(大磙子路口至朱沱污水处理厂段)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永川区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