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业政策(3条)

日期:2023-11-09


1. 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质保金

支持对象:旅行社。

执行标准: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33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质保金、被法院冻结的质保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2023331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文化旅游委资源

咨询电话:023-49330879


2.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支持对象:宣传文化业相关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标准:

1)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的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4)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 号)

执行期限:20231231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361706


3.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支持对象:广告业、娱乐业缴费人。

执行标准: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申报时间:按期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3号 )

执行期限201971日至20241231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社保和非税收入科

咨询电话023-4985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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