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服务业政策(14条)

日期:2024-11-08


1. 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

支持对象:服务业企业。

执行标准:凡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023-49361706023-49888430


2. 商贸服务业发展建设投资补助项目

支持对象:商贸服务业企业。

执行标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设投资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的50%;政府主导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出标准。

申报时间:根据申报文件要求。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8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消费运行科、流通服务科、外资外贸科、商贸物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9580333023-49824793023-49829029023-49585184


3. 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

支持对象:商贸服务业企业。

执行标准:

1)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根据其吸纳就业、产值、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落户年限等情况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出标准不超过2000万元/个。

2)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示范(试点)创建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其中,市委、市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确定的商务领域示范(试点)创建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1000万元/个;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商务领域示范(试点)创建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500万元/个。

3)对符合商务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导向,完成设定商务发展指标或相关工作任务的生产经营主体择优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其中,完成市委、市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所设定商务发展任务的项,支出标准不超过200万元/个;完成市级主管部门所设定商务发展任务的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100万元/个。

4)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文件(含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中鼓励、支持销售的产品,根据市级财政可承受能力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出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5%

5)对在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中,在生活物资应急保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主体给予一定奖励,支出标准不超过200万元/个。

申报时间:根据申报文件要求。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8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消费运行科、流通服务科、外资外贸科、商贸物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9580333023-49824793023-49829029023-49585184


4. 商贸服务业发展补助

支持对象:商贸服务业企业。

执行标准:

1)对承储企业储备市级重要生活物资由市级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食糖、应急物资、蔬菜储备支出标准不超过当年产品价值的10%;猪肉储备支出标准以280/·月为基数,根据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浮动比率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支出标准的10%同时,区级猪肉储备支出标准参照市级280/·月。

2)对采用消费券、促销券等方式给予消费补助的,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消费金额的100%,支出额度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3)以市级主管部门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支出标准不超过500万元/个;对其他单位主办、市级主管部门支持的政府主导商务会展活动,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150万元/个。

4)对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商务统计监测工作按实际工作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行业类别支出标准不超过50万元/年。样本企业数据汇总报送支出标准不超过125/次,节假日(应急)统计监测数据汇总报送支出标准不超过1万元/次,数据定期汇总发布支出标准不超过4万元/期,行业年度发展报告支出标准不超过3万元/个。

5)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其中,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由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市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申报时间:根据申报文件要求。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8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消费运行科、流通服务科、外资外贸科、商贸物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9580333023-49824793023-49829029023-49585184


5. 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支持对象:商贸服务业。

执行标准:

1)支持商业载体示范创建。支持打造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城市核心商圈、商业步行街,对获评国家级、市级示范商圈或步行街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开展国际美食集聚区、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国际美食集聚区、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2)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培育。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在渝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3)支持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4)支持特色品牌发展。提高巴味渝珍品牌影响力,实施3—5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对每个工程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市级行业协会开展主题性品牌宣传活动,参与集中推广,对积极开展主题性品牌宣传活动且成效明显的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择优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培育创建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对在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区、机场等区域新开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直营门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5)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推动商贸服务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对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区县、综合保税区加强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建设,培育一批跨境电商示范区。对获评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区的,每年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最长支持3年。

6)支持餐饮企业升级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对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餐饮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鼓励餐饮品牌企业提档升级,对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的,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7)支持文化旅游扩容提质。强化文旅消费示范作用,对获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级文化旅游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市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打造特色剧场、文创产品、传统工艺、非遗研学等新型文旅消费场所,对打造相关新型文旅消费场所的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8)支持发展会展经济。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展会、知名会展企业,鼓励培育重庆知名展会,对优质会展项目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9)支持培育爱尚重庆消费促进活动品牌。突出商文旅体融合互动,统筹举办爱尚重庆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支持举办不夜重庆生活节”“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文旅惠民消费季”“山水重庆夜景文化节”“巴山蜀水·运动川渝”“不夜生活·体育嘉年华等主题活动,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美誉度高的品牌活动,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10)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商场、绿色饭店、钻级酒家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标创建,对创建成功的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11)支持培育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对在渝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按每年100—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一定规模的自建仓储设施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按总投资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择优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以进出口商品集散为主要功能,具备要素交易、金融结算和综合保障等功能于一体的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获评为示范项目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12)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支持区县建设市场采购贸易集聚区,对获得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资质的市场主体,对其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营给予一定支持。

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渝府办发〔202218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消费运行科、流通服务科、外资外贸科、商贸物流服务中心(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咨询电话:023-49580333023-49824793023-49829029023-49585184


6. 培育发展商贸服务业主体

支持对象:新增限额(规模)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个体经营户

执行标准:

1)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5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家;5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10亿及以上,奖励15万元/家。

2)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5万以下,奖励5万元/家;5万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1亿及以上,奖励15万元/家。

3)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个体经营户,奖励2000/户。

4)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1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家;1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

申报时间:次年5月底前。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2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消费运行科

咨询电话:023-49580333


7.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对象:存量限上企业。

执行标准:

1)存量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2)存量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3)存量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万、3万、5万、1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4)存量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申报时间:次年5月底前。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2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消费运行科

咨询电话:023-49580333


8. 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

支持对象: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执行标准: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等

执行期限:20231231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361706


9. 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发展绿色商业

支持对象:创建品牌、发展绿色商业的企业。

执行标准: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重庆老字号、中华老字号,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评定的绿色商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新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三叶、四叶、五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4)新评定为市级星级农家乐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次年5月底前。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2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流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49824793


10. 经营首店的企业

支持对象:国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

执行标准: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申报时间:按申报文件要求。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流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49824793


11. 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

支持对象:国际高档品牌企业。

执行标准:国际高档品牌首次在永注册开设专卖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区级留存税收的20%安排等额产业扶持基金给予支持,补贴年限2年。

申报时间:次年5月底前。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2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流通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49824793


12.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对象:电子商务相关企业。

执行标准:

1)鼓励创建示范单位。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网销基地)、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2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扶持快递物流企业发展。快递物流企业入驻统一规划的物流园区,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每平方米/月补贴,补贴期限3年。

快递企业在镇街设立快递专门服务门店(快递分支机构或快递末端网点),年度农特产品业务量超过1万件的,连续经营满一年后,按1.2万元/每个门店/年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

2)扶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年给予10-20元的运营经费。逐步建立和完善镇(街道)综合服务站和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全区农村电商主体及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申报时间:次年5月底前。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2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贸物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9585184


13.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

支持对象:展会主办方。

执行标准:经商务部门认定,引进国家级展会在永办展,每次补助主办方50万元;引进省级以上展会在永办展,每次补助主办方20万元。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在区内举办标准展位100个或展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每次补助主办方5万元。

申报时间:次年5月底前。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2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商贸流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9585184


14.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支持对象:在永设立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的区外分支机构。

执行标准:在永设立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的区外分支机构在永川结算缴纳的税收,以2018年为基础,按所缴税收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的50%,安排等额产业扶持基金支持企业发展。已享受区内一事一议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政策

申报时间:次年5月底前。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2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商贸物流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24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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