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政策(14条)

日期:2024-11-08


1.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型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多子女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受理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申请;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同城待遇。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执行期限:暂无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296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0217


2.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缴存职工个贷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贷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29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0217


3.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

支持对象:企业

执行标准: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8025


4.明确公积金贷款住房认定标准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职工家庭新购住房的,实行认房认贷认房方面,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全市住房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认贷方面,只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29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0217


5﹒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

支持对象:企业

执行标准: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8025


6.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600/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1.5倍。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加大租购住房支持力度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3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63783


7. 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税收优惠

支持对象: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

执行标准: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及缓缴

支持对象:建筑项目

执行标准:

1)免缴: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和生活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及经确认后的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园区四至范围内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等。

2)减缴: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3)缓缴: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永川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缓缴的起点额为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7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财务审计科

咨询电话:023-49220292


9.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支持对象:出售自有住宅的纳税人

执行标准:202411日至202512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2号)

执行期限:202411日至20251231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


10. 优化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

支持对象:中心城区购房者

执行标准:将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的住房由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调整为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满2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能上市交易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


11. 优化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支持对象: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购房人

执行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


12. 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支持对象: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

执行标准: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对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但不得低于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和最低利率水平。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


13.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支持对象:2023831日(不含)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

政策内容: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永川分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786022


14. 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支持对象:20238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内容:20239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3174号)

执行期限:2023925日起

责任单位:人行永川分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78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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