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托育政策(2条)
1.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支持对象: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执行标准: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①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③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④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①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②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③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执行期限: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023-49361706、023-49888430
2. 养老机构扶持
支持对象:社会办养老机构。
执行标准:
(1)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以上)建设养老给予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2)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依法进行了备案的新建和改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在市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1000元/张床位和500元/张床位标准予以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后一次性拨付。
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3〕15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养老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023-4982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