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托育政策(2条)

日期:2024-11-08


1. 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支持对象: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执行标准: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执行期限:201961日至20251231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023-49361706023-49888430

2. 养老机构扶持

支持对象:社会办养老机构。

执行标准:

1)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以上)建设养老给予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2)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依法进行了备案的新建和改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在市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1000/张床位和500/张床位标准予以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后一次性拨付。

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养老机构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315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养老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咨询电话:023-4982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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