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21条)
1.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对象: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脱贫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执行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时间:每年3月、9月。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584991
2.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对象:
(1)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执行标准:
(1)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3〕13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49835552
3. 职业介绍补贴
支持对象: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育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务经纪人。
执行标准: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人员身份类别界定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5)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7)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8)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9)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时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49835552
4.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支持对象: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执行标准:见习基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13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1500元/人∙月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报时间: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60天内申报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执行期限: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人才交流科
咨询电话:023-49477618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支持对象:所有用人单位、小微企业。
执行标准: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时间:每年7月用人单位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 )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社保和非税收入科
咨询电话:023-49854569
6. 招录退役士兵
支持对象:招录退役士兵企业。
执行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法制科
咨询电话:023-49871633
7.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支持对象: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执行标准: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法制科
咨询电话:023-49871633
8. “双更”基地补贴
支持对象:基地为具有管理服务能力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以下功能和条件:
(1)吸纳就业功能。能提供一定规模的就业岗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2)创业孵化功能。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工位,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服务;
(3)职业培训功能。有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和相应师资,能组织劳动者就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就业服务功能。设有智能就业应用场景,能为劳动者提供便捷就业、创业、培训服务。
(5)“一区”基地吸纳就业和促进灵活就业人数不低于300人,“两群”基地吸纳就业和促进灵活就业人数不低于200人。
(6)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占基地就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
(7)“一区”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不低于30个,“两群”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不低于20个。
(8)单位就业人员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占90%以上。
(9)单位就业人员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有培训意愿的从业人员参训率达到100%,培训后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率超过35%。
(11)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较大安全事故零发生。
(12)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执行标准:
(1)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双更”基地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孵化园、文创园等一次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2)绩效奖补。从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对每个“双更”基地连续4年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更”基地可承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各类扶持政策。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1〕351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363072
9. 永川区区级孵化基地补贴
支持对象:经认定的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执行标准:
(1)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区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补助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基地(园区)内的服务对象存活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且每户直接带动就业的2万-5万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园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
(3)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5万元、良好3万元、合格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直接取消),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申报时间:创业服务载体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永川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永人社发〔2019〕293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363072
10. 重庆市市级孵化基地补贴
支持对象:经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
执行标准:
(1)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2)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3)示范创建激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申报时间:创业服务载体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181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363072
11. 用工补贴
支持对象:企业。
执行标准:坐席规模300席及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为期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就业6个月及以上,给予企业500元/人的用工补贴;若同一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就业1年及以上,再给予企业追加500元/人的用工补贴。
申报时间:每年12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9〕154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新城建管委(大数据产业园)招商部
咨询电话:023-61188084
12. 中高管人才奖励及租房补贴
支持对象:中高管人才。
执行标准:对企业引进的中高管人才,按照其个人对永川区地方经济贡献额度,给予前五年每年100%、五年后每年30%的奖励;在区软件园人才公寓外租房的给予房屋租金50%的租房补贴,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900元。
申报时间:每年1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9〕154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新城建管委(大数据产业园)招商部
咨询电话:023-61188084
13. 见习补贴
支持对象:见习基地。
执行标准:对在校生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满3个月及以上,见习期间,见习企业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按见习人员留用就业规模给予见习企业就业见习补贴,中职学历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2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执行;高职及以上学历留用就业率达到2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给予每生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由所在见习企业代为购买。
申报时间:中职学历见习补贴在见习工作开始前申报,高职及以上学历见习补贴每月1日至15日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9〕154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新城建管委(大数据产业园)人力资源部
咨询电话:023-61163816
14. 学生实训补贴
支持对象:参训学生。
执行标准:高校毕业年级学生到永川文创企业实训满3个月,且实训期间薪资低于1000元/月的,经认定,给予学生150元/人·月的实训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3个月。
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支持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永川府规〔2022〕1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新城建管委(大数据产业园)企业服务部
咨询电话:023-61188080
15. “永川工匠”奖励
支持对象:个人。
执行标准:评选表彰一批推进永川产业发展的技能过硬,取得重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永川工匠”,每人奖励5千元;符合职教24条激励政策的职教教师奖励1万元。
申报时间:两年一次,3月左右上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渝工发〔2022〕2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建设现代职教高地24条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76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咨询电话:023-49810967
16. 鼓励大学生创业
支持对象:大学生。
执行标准:鼓励大学生到园区创业,由园区免费提供创业培训,经园区认定的优秀创业项目,免费提供1—2年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网络通讯等创业条件。
申报时间:大学生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建设现代职教高地24条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76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高新区职教产业发展促进局
咨询电话:023-49893818
17. 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对象:个人、小微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对2023年未达新增就业岗位15%(超过100人的企业未达到8%),但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以上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的贴息支持。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
(5)借款申请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执行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我区针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30万元,其中超出20万元部分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2)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477608
18. 创业种子引导基金
支持对象: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企业。
执行标准:
(1)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方式支持注册地在永川区且成立时间未超过5个(含)纳税年度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的新发展,坚持只参股不控股、不追加投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注重让利于被投企业。
(2)首选投资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五年内由被投企业股东按种子基金投入额原值回购股份;被投企业股东三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的投资分红全额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被投企业股东五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分红的50%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种子基金投资分红无偿让渡对象不包括种子基金参股后新增的股东。
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70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重庆市永川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20557、49891429
19. 鼓励开展创新创业
支持对象: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
执行标准:鼓励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或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奖励,按1:1给予配套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
政策依据:《永川区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激励政策》(永科局〔2023〕14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科技局科技创新发展科
咨询电话:023-49816066
20. 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
支持对象:各众创空间、孵化器。
执行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
政策依据:《永川区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激励政策》(永科局〔2023〕14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科技局科技创新发展科
咨询电话:023-49816066
2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支持对象:2022年当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严重失信、已注销单位不纳入发放范围。
返还条件:(一)参保单位2022年当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二)2022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单位,参保人数减少率不高于20%;
(三)参保单位内部拆分、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范围,参保单位人员减少原因以失业保险系统为准;
(四)在渝府办发〔2023〕57号文件印发之前,参保单位补齐2022年度失业保险费欠缴部分的,不影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享受。
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其中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申报时间:每年一次,免审即享。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3-49828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