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政策(14条)
1.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缴存人家庭(含多子女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选择我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产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可按我市现行置换贷款政策,将已购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执行期限:暂无。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13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0217
2.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8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额度100万元;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60万元。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0217
3.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
支持对象:企业
执行标准: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8025
4.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无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2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0217
5﹒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
支持对象:企业
执行标准: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78025
6.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8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600元/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元/月;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1.5倍。
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加大租购住房支持力度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3〕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63783
7.放宽首付款提取条件
支持对象:缴存职工
执行标准: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此项政策实施的范围是针对新政策实施后新发放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群体。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4〕1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川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63783
8. 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税收优惠
支持对象: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
执行标准: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
9.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及缓缴
支持对象:建筑项目
执行标准:
(1)免缴: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和生活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及经确认后的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园区四至范围内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等。
(2)减缴: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3)缓缴: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永川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缓缴的起点额为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7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财务审计科
咨询电话:023-49220292
10.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支持对象: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
执行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2号)
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
11. 优化个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支持对象: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购房人
执行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
12. 进一步优化住房套数认定
支持对象: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的购房人
执行标准:居民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核减一套。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
13. 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支持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优化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产品。对按月缴存的,最低缴存期数由24个月调减为12个月;一次性缴存的,缴存资金最低留存期限由24个月调减为12个月。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
14. 调整现房再交易管理政策
支持对象:购房人
执行标准:实行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完成网签合同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44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