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业政策(1条)
1.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支持对象:宣传文化业相关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标准:
(1)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4)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36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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