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05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09
标题: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1•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5-0005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09
标题: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1•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1·6”一般道路运输

事故调查报告

2025161915分许,在永川区中山大道八益家具店旁人行横道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25114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1·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A*****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厂牌型号长安牌SC*****,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P*****,初次登记日期20236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630日,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2人,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2.B*****小型轿车,所有人唐某,厂牌型号东南牌D*****,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S*****,初次登记日期201411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130日,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1人,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死者基本情况

1.车辆驾驶人:黄某,男,汉族,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586日,有效期始202186日,有效期止208186日,事发时系渝A*****小型轿车驾驶人。

2.车辆驾驶人:唐某,男,汉族,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361日,有效期始201961日,有效期止202961日,事发时系渝B*****小型轿车驾驶人。

3.事故死者:王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事发时系行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八益家具店旁人行横道处,沥青路面,平直干燥,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预告标识、停止线,官井路路口往东岳路路口方向2条机动车道宽330cm310cm,东岳路路口往官井路路口方向2条机动车道宽300cm305cm,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8号)证实:渝A*****小型轿车,前照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行车制动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19号)证实:渝B*****小型轿车,前照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性能有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14号)证实:渝A*****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55km/h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15号)证实:渝B*****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47km/h

5.《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痕综鉴字第16号)证实: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地面上人行横道预告标线(菱形标志)位置区域时,其行驶速度呈缓慢降低的状态。渝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地面上人行横道预告标线(菱形标志)位置区域时,其行驶速度先呈缓慢升高,随后呈缓慢降低的状态。行人王某人影清晰出现在视频1画面中的人行横道线上时刻,渝A*****号小型轿车以15.15m/h(55km/h)的速度行驶,即使驾驶员反应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仍然无法避免与行人王某发生接触碰撞。王某被渝A*****号小型轿车撞击后抛掷至对向渝B*****号小型轿车行驶车道上着地,事发突然,在该极短的时间内,渝B*****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应无法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避免与着地的王某发生碰撞、碾压。

6.《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55号)证实:王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成立时间1997825日,企业类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法定代表人罗某,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出租客运。

亨通公司取得由重庆永川区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718日。

亨通公司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达标企业,现共经营运营出租车辆118台,公司自有车辆38台,挂靠车辆80台,事故出租车渝A*****小型轿车为挂靠经营管理。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161915分许,黄某驾驶渝A*****小型轿车沿中山大道从官井路路口往东岳路路口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八益家具店旁人行横道处,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将其撞至对向车道内,随即被对向驶来由唐某驾驶的渝B*****小型轿车碰撞后碾压,造成王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5161917分接报警后,随即指派区交巡警支队进行事故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1935分许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120急救医生于1933分到达现场,现场抢救王某无效死亡2020分许,恢复交通。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死者遗体被送至永川区殡仪馆存放。出租车车主先期支付死者家属5万元,处理丧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王某,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善后赔偿:155万元。

2.丧葬费用:5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黄某在夜间驾驶渝A*****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临近设置人行横道的事故地点,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未及时发现前方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本次事故次要原因是唐某在夜间驾驶渝B*****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临近设置人行横道的事故地点,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对前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预判不力。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50000007号认定:黄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履职情况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永川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该单位每月组织召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例会,制定《20241-12月安全生产指导检查方案》对客运企业(含出租)实施分级分类管理,2024年,累计检查出租汽车企业19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35个,其中对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检查2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3个。先后开展春运、“两非一租”及旅游包车、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等整治行动,2024年共计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案件1467件,处罚360余万元。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情况

经调查,20251-2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进行检查3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37万件。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大酒店出租车公司履职情况

经调查,亨通公司设立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操作规程、车辆二级维护保养等制度,定期对驾驶员开展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等方面安全教育培训,按制度开展路检路查及安全隐患排查、车辆维护保养、GPS动态监控、疲劳驾驶管控等工作,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某在夜间驾驶渝A*****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临近设置人行横道的事故地点,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未及时发现前方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唐某在夜间驾驶渝B*****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临近设置人行横道的事故地点,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对前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预判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永川区交巡警支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亨通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日周月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驾驶员超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操作行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区交通运输委及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除险清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上路驾驶员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载人运营车辆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区道安办要会同镇街及相关部门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违法违规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观看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交警、交通运输、属地镇等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多样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共同帮助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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