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解读

日期:2023-08-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我委办公厅联合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八条明确要求,托育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为做好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工作,明确卫生评价基本要求与相关流程,我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明确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制定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14条基本要求。明确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符合《基本标准》各项要求。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刚刚起步,托育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基本标准》定位于既要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规范的诉求,确保婴幼儿健康,又要与托育机构现行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备案流程与管理要求。提出托育机构备案前应当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备案时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承诺符合《基本标准》各项要求,承诺不属实或违反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备案时核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的完整性,在提供备案回执后,按照《基本标准》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个方面对托育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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