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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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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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123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

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7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7921


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区级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对概算管理各环节履行监督职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承担概算监督相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投资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管控。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工程预备费以及各专项费用概算。

第六条凡总投资估算批复额度在2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批。技术简单的小型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只需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时编制项目概算报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概算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同时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批准估算的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应涵盖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标准及政策规定,既考虑技术性指标,又兼顾经济性指标,做到优化设计,节约财政资金。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的初审工作,确保编制完整、合理和准确。设计单位应该根据项目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概算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发改委审批。

以上级专款为主建设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已审批概算的,概算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

(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对报批的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后再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

(三)规模超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委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拔高投资。

对概算编制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少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区发改委应当退回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书审批前,区发改委依法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的重点:

(一)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和充分;

(二)设计的范围、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重庆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所涉及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可研报告批准的范围内,所确定的工程量是否适当;

(三)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编制单位是否满足资质要求,项目相关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签名并加盖执业资格章;

(四)设计方案是否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是否经济可行,工艺流程及设施配套是否先进协调,技术是否存在缺陷,是否进行了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

(五)概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和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

(六)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方法是否正确,编制单位是否满足资质要求,项目相关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签名并加盖执业资格章;

(七)概算所反映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内容及可研报告批复相符;

(八)设备规格、数量及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算是否准确;

(十)概算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多列、重列、错算、漏项预留缺口或高估冒算等现象,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取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在形成《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报告》初稿后,区发改委应组织建设单位、评审机构、设计单位就评审提出的相关问题,听取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包括项目名称、报告文号、评审机构名称、编制年月。

(二)扉页。包括评审机构资质、编审人员及签署以及评审机构盖章。

(三)前言。简介委托部门、评审时间和地点、评审专家、参会单位、评审概况、会后修改及审核情况等。

(四)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基本现状以及建设的规模、标准和内容等。

(五)评审依据。列出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主要依据。

(六)评审情况。包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评审情况。工程设计评审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工程技术方案等评审、修改及执行可研报告批复情况;工程造价评审情况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概算指标及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等方面具体叙述,突出评审概算、送审概算、投资估算对比分析。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八)评审结论和建议。包括初步设计概算修正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评审概算、送审概算、投资估算审核增减额度和比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九)附件。包括审核信息记录表、总概算审核对比表(分细目注明经济指标、数量、计算方法、投资估算、送审概算、评审核算、费用比例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措施项目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表、评审会签到表、评审意见及各评审专家意见表等。

第十九条区发改委收到《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工作。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章  概算控制

第二十条经审批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预算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编制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审查,发现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不符的,原则上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再次对施工图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调整和工程签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变更、调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二十六条区发改委应当严把项目估算、项目概算等审批环节,提高项目概算评审质量,加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对超概算项目未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应当加强项目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等,不得作为计价依据;对批准概算以外工程内容支出所增加的投资,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评审的设计变更、工程调整导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工程概算调整实行事前报批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区发改委重新批准概算: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项目概算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已批复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和工程调整的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新增概算金额及总概算;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准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

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本,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对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建设单位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重大变更引起的建设总费用超过原批准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三十二条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应予以概算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合同约定的除外)。

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按约定扣除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部分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项目概算调整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超过概算10%以上或者超过概算金额500(含)万元以上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设计变更、工程调整的,由区发改委组织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概算调整论证,形成概算调整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资料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视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书进行审查。经区发改委审查并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区发改委形成概算调整审核意见,并出具概算调整批复。概算调整额度超过项目批准概算2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须报区政府审定。

(二)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区发改委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概算调整协调会,建设单位应在协调会后5个工作日(中介机构时间不计)内补齐资料并提交区发改委正式受理,5个工作日内区发改委出具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第六章  监管职责

第三十四条区发改委在概算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概算审查、批准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概算调整工作;

(三)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及概算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十五条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概算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研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批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开展审查和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二)监督指导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工程建设,加强实施检查,严格概算控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配合区发改委开展概算审查,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沟通解答;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对概算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在概算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前期工作,并达到规定的深度;主动配合、督促、协调中介机构高质高效地开展前期工作;

(二)主动配合区发改委和评审机构开展概算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回复审批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对确需设计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加强施工过程中概算、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四)配合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稽察和审计;配合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和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概算管理职责的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建设单位及现场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

(二)制止和纠正建设单位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对建设单位概算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做好概算管理监督检查和保障工作。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局依法依规对概算管理涉及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支持配合概算管理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违规施工,或因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等造成概算突破原批准概算的,将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情况下,未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报告的,将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重大变更引起建设总费用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对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将施工、监理现场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因承包方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促使企业诚信履约。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咨询评估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区发改委负责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细则,由区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于201710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永规文〔2017034—区政府012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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