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102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发〔2008〕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机关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实际占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投产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及时揭露、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促进建设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及管理机制,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依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对事后审计难度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安排作为跟踪审计对象,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和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法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事项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有关处理方案。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概算批复等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和开工前审批文件等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查项目实施的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无超出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任务。
(三)审查与项目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四)审查项目法人注册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到位、落实情况,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五)审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
(七)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工程拆迁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八)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九)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准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
(十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十二)对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建设期间其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对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核实交付的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
(十四)对尾工工程进行审计。审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五)开展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根据需要,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三章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吸纳部分社会审计力量和内审机构人员,参与或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必要时以招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主要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其他被审计单位或实施审计前尚未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或待确定被审计单位后在审计实施阶段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定期审计、定点审计、驻场审计等形式。
将项目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期审计;对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点审计;定期审计和定点审计一般应有机结合。
驻场审计是指审计组常驻项目建设现场对工程进行全程审计,这是定期审计的特例,无特殊情况一般不采用。
第十一条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日记》,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注重反映量化成果。同时,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审计组长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第十三条 严格区分甲方现场代表、监理、跟踪审计人员的职责。跟踪审计人员主要采取参加相关会议、收集相关资料,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踏勘,以及对甲方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组跟踪审计可以按以下方法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
⒈积极了解项目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造价。
⒉在项目拆迁阶段,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的程序的合法性。
⒊在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招投标前对招投标方式、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开标、评标等相关会议,检查投票及结果的合法性。
⒋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相符,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在经济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结算以国家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
(二)项目实施阶段
⒈应在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定期审计的审计期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分期或汇总工程结算资料,审计组应按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⒉在要求被审计单位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必须附相关的合同、招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
⒊在项目实施阶段应重点监督监理单位履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职能,并对监理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检查。
⒋对于合同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完成工作量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审计组根据项目特点分期对合同内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调整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⒌对于合同外的工程(包括在施工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额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
⒍对于主要的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⒎对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审计。既要审查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标或比价采购;又要审查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尤其要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三)竣工决算阶段
⒈工程结束,审计组应根据已审计的分期结算,并结合工程变更、其他调整等情况,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⒉重点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的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性。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工程价款结算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等。
(四)工程财务审计
⒈对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使用情况,账户设置、财务核算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调查。
⒉对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进度付款,是否存在超付或拖欠工程款现象。
⒊对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的核算进行审计。主要抽查设备的验收、领用等手续是否齐全,设备供应是否根据工程进度和需要。
⒋审查竣工决算编制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坚持“指导服务为主,处理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自行纠正。
对查出被审计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法人或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诉讼。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确定的跟踪审计项目,其他3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办法仍按《永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永府发〔2005〕57号)执行。
第二十条 对负责实施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由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列支审计费用,进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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