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3〕29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
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通告
永川府发〔2013〕41号
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依法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时间和范围
在7时至20时,在永川区城区范围的所有道路(一环路及一环路以内)发生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
在20时至次日7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二、适用事故情形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左右侧围、引擎盖、前后保险杠、车灯、门窗、后视镜等部件损坏的。
三、处理流程
(一)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当事人应当利用手机、相机等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至不妨碍其他车辆安全和通行的地点(车辆损坏不能移动的除外),自行协商处理车辆损失赔偿事宜。
(二)经自行协商未达成损失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到“永川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地址: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3号,重庆市百事达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电话: 49810000)申请调解和理赔。
(三)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失赔偿达成协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赔偿手续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经交通民警核实后出具相关手续。
(四)服务中心接到当事人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申请理赔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进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查明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以及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并按照服务中心快速理赔程序迅速办理理赔手续,及时兑现理赔费用。
(五)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评估或赔偿有异议的,可申请服务中心警务室民警调解,或者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请调解。
四、法律责任
(一)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当事人未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或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对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拒不撤离现场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当事人按规定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坚决依法惩处;对涉嫌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交通事故车辆修理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事故车辆的修理。
六、本通告从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分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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